近日,市环境监察大队组织执法人员集中学习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据介绍,新《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较原《条例》有很多创新,取消了不适应形势发展需求的审批事项,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违法处罚更严。

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颁布并开始施行于1998年11月29日,在贯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防治环境污染、减少生态破坏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出了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等新的要求,该《条例》已与新环保法等上位法不一致,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较多问题。为此,国务院修改了该《条例》,于7月16日公布相关决定,修改后的《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此为该《条例》颁布近20年来的首次修改。

市环境监察大队教导员白学军介绍,新《条例》对未批先建的处罚,不再允许事后补办环评手续,并且大幅度提升处罚金额,还增加了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个人罚款;初步设计、施工合同、施工建设中必须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监管范围覆盖项目建设全过程;建设单位是责任主体,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接受社会监督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强化监督执法的属地化原则。

根据南都报:环保部环评司司长崔书红介绍,目前倾向于区分两类情况处理。

一是对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生效前,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依照原环境保护法和原环境影响评价法执行,应当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二是对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生效后,包括2016年9月1日新《环评法》生效后的“未批先建”项目,不再适用“限期补办手续”。但是,建设单位在接受环保部门处罚后,主动补办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请环保部门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依法责令恢复原状。

加强环境执法

新法对“未批先建”项目的处罚更严更重,取消了对“未批先建”项目限期补办手续的情形,在责令停止建设后直接进行处罚,并增加了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内容。处罚额度从环评法修订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改为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解读

新修改的《环评法》提高了“未批先建”的违法成本,大幅度提高了惩罚的限额。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可对建设项目处以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项目如果是上亿元的话,罚款可以超过百万元。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则意味着企业前期投资将会“打水漂”,这将对企业产生强大威慑力。

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

修改内容:新《条例》增加第11条规定,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类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确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专家解读:新《条例》明确审批红线,列出“负面清单”,此举一方面有利于规范环保审批管理,让审批环节更加公开、更加透明;另一方面,有利于建设单位对照清单进行自检,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事先研判,避免因盲目投资带来损失。

来源:环评爱好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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