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日,继续写点法律的话题。
2018年7月31日“南京民警被拖行致死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由南京中院院长、党组书记茅仲华任审判长,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范群出庭支持公诉,并网络直播了庭审全程。当天庭审中,被告人高某被控涉嫌故意杀人罪,其辩护人则主张高某患有精神疾病,且案发当时有24小时未服用药物。
8月1日,账号主体为个人的“基层警务”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题为《为严惩杀警凶手,孤儿寡母放弃赔偿,是警察请转发支持!》的文章。文章中有这样的内容,“凶手高某和他的律师,在法庭上开始无耻的表演。”“他们无耻的表演达到了目的,因案情重大,法庭未当庭宣判。”“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我个人认为,以残忍手段故意杀害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高某,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你怎么看,请留言告诉我,请在朋友圈告诉大家。”
对“基层警务”的上述不当言论,南京市律师协会启动维权机制,投诉该文章,同时就本案向社会公众,向司法共同体的每一位表达以下观点:
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和律师的辩护职责是诉讼程序的要求,更是案件实体公正的保障。没有辩护权的参与和监督,侦查权和公诉权很容易膨胀并偏离,为此我们付出过沉重的代价,没有充分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是很多错案形成的重要原因。最大限度地避免错案,是司法共同体一致的目标和责任。
我不想写理论了。我想写一个叫杜培武的警察冤案。
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因故意杀人罪于1999年2月5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1999年10月20日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7月6日又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当庭释放。7月11日昆明市公安局以昆公监发(2000)12号文件恢复杜培武于2000年3月7日被开除的公职,同时杜培武的党籍及工资福利待遇也得到恢复。
由民警到死囚,又由死囚到民警,或许追寻杜培武这段匪夷所思的案件,或许对每一个在基层第一线从事公安工作的同志都会有一些裨益。
1998年4月20日下午19时左右,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民警王晓湘及昆明市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人枪杀,二人尸体后被人发现置于一辆牌照号为云OA0455的昌河微型警车上,载尸汽车被人从第一现场移动弃置于昆明市圆通北路40号一公司门外人行道上。
杀害两名警察,且是涉枪犯罪,是不是比南京这个案件还恶劣?
这一案件引起了云南省和昆明市的高度重视,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专案组侦破此案。
1988年4月22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王晓湘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被拘押讯问,7月2日被刑事拘留,8月3日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杜培武,10月20日昆明市检察院以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9年2月5日昆明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杜培武死刑。
至此,一起骇人听闻的冤案宣告形成。
2000年6月中旬,昆明公安机关破获杨天勇等抢劫杀人团伙案,缴获王俊波被抢手枪(七七式,枪号:1605825)等赃物,犯罪嫌疑人供认1998年4月20日杀害“二王”系他们所为。
那怎么就认定了杜培武是杀人凶手呢?
1998年12月1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开庭不久杜培武就向法庭展示他手腕、膝盖及脚上被办案人员打他留下的伤痕,当庭控告办案人员对其进行刑讯逼供,并要求公诉人出示驻所检察官7月29日在看守所为他拍下的可证明他遭受刑讯逼供的伤情照片,但未得到理睬。
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
控方在法庭上播放了杜培武“指认”杀人现场的录像和审讯录像,录像上杜“承认”了作案过程,煞有介事地比划着说他是如何如何下的毒手。
杜培武的辩护律师刘胡乐当庭指出,这个简短的录像只是审讯过程的一部分,杜的无罪辩解和被逼供的场面被省略了,希望当庭播放全过程。
他慷慨激昂的辩护词使所有在场人士感到意外:
一、取证程序严重违法,刑讯逼供后果严重,杜的伤情已由驻监所检察官验证并拍了照片;
二、没有证据证明杜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动机,律师获取的证据表明杜并不知道二王的关系;
三、客观上杜没有时间实施杀人行为,定案的关键作案工具——手枪下落不明,警犬的气味鉴定也有疑惑。
综上所述,本案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人民法院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宣告被告人杜培武无罪。
很多人对刘胡乐锲而不舍地为当时公认的杀人犯杜培武辩护甚为不解,公开在休庭后指责他。
如前所述,由于办案人员一致认定杀害“二王”非杜培武莫属,那么律师的辩护就反而成了“无稽之谈”了。果然,昆明市中级法院的法官认为律师的辩护是“纯属主观、片面认识的推论,无充分证据予以支持,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杜培武在法庭上没有杀人的申辩,则认为是“纯属狡辩,应予驳斥”。
但事实呢?
2001年8月3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刑讯逼供罪,一审分别判处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政委秦伯联、队长宁兴华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1年零6个月缓刑2年。
解放后,我们取消了律师,取消了律师制度带来的后果或许已经为大多数人所不知,但杜培武案件发生在新世纪,如果听取了律师意见,何有死囚之灾?
今天,“南京民警被拖行致死”案件当然值得关注,作为被害人的警察权利当然要依法保护(向死者默哀),但被告人的权利也同等重要。
作为被告人的辩护权、律师代理辩护权,这些是基本的法律权利,我们的1979刑法、刑事诉讼法快40年了,有些警察仍然没有了解、尊重这些权利,真的不应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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