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有望通过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这也意味着兵团职工打破以前身份地(耕地)经营权不能流转的格局,其经营权流转将更加多元化。
近日,为规范兵团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规,按照《兵团国有农用地承包管理办法(试行)》和兵团党委推进团场综合配套改革部署要求,兵团农业局形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指出,所称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是指连队职工与团场签订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后获得的耕地经营权。兵团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在稳定国有农用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应当规范有序,经团场审核同意,签订书面合同。
此外,兵团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国有农用地。
针对流转当事人,《意见稿》指出,获得身份地(耕地)承包经营权的连队职工可依法依规流转经营权。受让方为本团场职工、户籍在本团场的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人员;也可以是在本团场工商注册登记的农工专业合作社。户籍在本团场的职工子女可优先。
兵团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国家强农惠农富农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棉花目标价格补贴等政策性补贴,按照“谁种植,谁受益”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承包职工个人享有的社会保险补贴仍归承包职工。
就流转方式,《意见稿》指出,兵团连队职工身份地(耕地)经营权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禁止以转让、入股方式流转。通过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身份地(耕地)经营权流转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且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意见稿》指出,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团场经济发展办公室申请,如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方与受让方现场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由团场经济发展办公室盖章后生效。
据悉,该《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公开之日起(7月21日)一个月内,意见可以通过电子邮件(btnyjfgc@163.com)、信函等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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