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过了电信诈骗,逃过了养生诈骗,没想到,又出来一个房产诈骗。近日,一种“以房养老”的新骗局开始在北京蔓延开来,骗子忽悠一些有房的老人购买,“以房养老”的理财产品,建议老人将房子抵押后向贷款公司借款理财,并在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委托书”。

随后在诈骗犯与高利贷的多方配合下,私自将老人名下的房产以低价卖掉获利,这其中就有不少价值几百万的房子以千元卖出的真实案例,使不少老人不仅失去了房子被赶出家门,还背上了一身巨债。最可气的是,过程虽然是被“忽悠”,但却是本人签下了将自己房屋抵押、买卖、产权转移、纳税甚至是收取放款等权利委托给“银主”处理的公证书,而这其中高额利息是真的,借款合同也是真的,公证书也是真的,整个过程中骗子牢牢占据“合法”的位置,这让清醒后的老人们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说了。

而这种“以房养老”的骗局,其实早在2015年就开始了:骗子向有房产的老人推荐“以房养老”的项目,只要把手里的房子抵押借款3个月,就能获得每月10%到15%的高息,到期还能全额返还本金。而在支付了3个月的利息后,骗子和“银主”以老人不还钱为由要求老人根据当初签的合同强制处置房产。而这份合同根本不是“以房养老”的项目合同,而是一份包含公证书的借款合同。然后“银主”拿着这份合同和公证书,以老人没还款为理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再通过委托将老人的房子以超低价转手。

所谓的“银主”,其实就是高利贷公司的职员。他们在一些老人那里扮演放贷者的角色,在另一些老人那里则扮演起中间人的角色。在骗局之初就给老人们做了极为不利的公证书:一个是老人与[高利贷]的借款合同的“强制执行”公证书(也就是说可以不通过诉讼直接强制要求老人还款);另一个则是老人全权委托[中间人]处置老人房产的委托公证书。

这使得即使我国法律不允许高利贷在合同中与老人约定在无力还债的情况下,仍然可以直接把老人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即所谓的“流质条款”),而且这群极为“懂法”的高利贷通过这么两个公证书和增加一个虚假的[中间人],就可以绕开这一法律禁止的部分,即使在真相暴露后,仍然可以嚣张地收割老人的房产。

而在这场骗局中,被信任的事业单位——公证处,也成为了受骗老人们重点声讨的对象。

受骗老人认为,公证处根本没有做到告知的义务,在其被[中间人]和[高利贷]带去做公证的时候,只是按照被要求的进行签字,当高利贷假扮的[中间人]利用老年人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劣势忽悠她们办理这些“致命”公证时,公证员应该有所察觉和干预,受骗老人认为公证处是为了“效率”和赚取不菲“公证费”(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三)而敷衍了事,并没有被告知相关任何风险。

而对此,公证处认为只要有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在场就可以做公证,谁有付款单据都可以领取公证书。而且已经签过字进行过公证,就说明公证的真实性没有问题,并不能因此撤回。

其实以房养老本质上又叫“倒按揭”,就是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将房产抵押给金融保险机构,然后按月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保障生活的费用。最早在荷兰出现,这在国外并不是什么新鲜事。这期间,老人仍然可以居住在此,对房屋仍然拥有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权利直至身故;在老人身故之后,金融机构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实现价值上的变现。

真正的以房养老是将房子抵押给保险公司,而且抵押之后,是按月领取养老金,并不是每月多少的利息,只有老人身故之后,保险公司才有房产的处置权。从定义来看,此次被骗的老人参与的根本不是什么以房养老项目,只是假借名号的骗局而已。

而大部分老年人之所以被骗,就是因为其根本不懂相关的法律,只是单纯地看到有一个投资的机会可以为家里的子女减轻些负担,用自己的房子自己养老,于是才被诈骗犯、高利贷和虚假的中间人用各种漏洞套索死死地绑在了通往地狱的列车上...

最后一句:“以房养老”骗局给老年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的同时,也使公证执业秩序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只有让加大惩治力度,让法律制度的脚步跟得上时代的步伐,才能跑得过骗局的狂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