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16号傍晚4点左右
6岁男孩昊昊在芜湖美加印象小区内
被狗扑倒咬伤面颊部
当晚,孩子在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
进行了右眼睑裂伤缝合和眼睑重建成形手术
△被咬伤的昊昊
4月17号上午,孩子在镜湖区医院注射了狂犬病疫苗。4月24日,孩子出现了发热嗜睡等症状,5月6号,南京儿童医院和南京市二院专家联合临床诊断为狂犬病,5月22号凌晨,昊昊经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孩子的父母将相关责任人告上法庭。
△孩子去世后悲痛欲绝的家人
7月11号下午,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昊昊父母佘超和杨发冰,将他们认为的狗主人被告1、2李某某和牟某某,以及被告3、4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和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5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告上法庭,原告佘超、杨发冰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91384.6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弋矶山医院对患儿的医疗行为不符合《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增加了患儿狂犬病毒感染及发病的风险,与患儿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属于死因构成中的共同作用因素。同时鉴定意见认为,弋矶山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与其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在患者死因构成中的参与度(原因力)为45-55%。最终法院认定,狗主人担责35%,医院担责45%,物业公司20%。
8月3日
镜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狗主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佘超、杨发冰各项损失合计273102元。
二、被告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佘超、杨发冰各项损失合计351131元。
三、被告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佘超、杨发冰各项损失合计156058.12元。
以上各项损失合计为780291.12元
四、驳回原告佘超、杨发冰的其他诉讼请求。
庭审现场
原、被告双代理律师及代理人
均未对一审判决结果置评
近年来
越来越多的小伙伴开始养宠物狗
而狗狗伤人事件不断增加
2018年3月,合肥
3月22日,
合肥一男童在小区玩耍时飞来横祸
被狗咬烂半张脸
缝了100多针……
2018年5月,重庆
某宠物店门口拴着的比特犬
突然挣脱束缚
扑向路过的4岁男童
死死咬住不放,长达数分钟
宠物店工作人员赶来施救时
孩子命是保住了
但右腿伤势严重
伤口触目惊心——
2018年6月,大连
杭女士带着19个月的女儿
在小区里遛弯时
路边一条阿拉斯加犬猛地蹿上来
将孩子扑倒在地,撕咬孩子面部!
孩子的额头大面积撕裂
鼻部粉碎性骨折……
提醒养狗者们
既然选择了养狗
就要对它负起全部责任!
及时给宠物注射疫苗
做好防护措施后再出门
遛狗请拴上狗绳
遛狗请拴上狗绳
遛狗请拴上狗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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