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到情况反映,称两家企业之间经济纠纷上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后,执行阶段却被咸宁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开发区)介入,使原本胜诉的原告1700万元如今没了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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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武汉市洪山法院判决书显示,原告:武汉金溢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溢公司),于2015年3月以经济纠纷将被告湖北宏业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起诉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洪山法院),洪山法院于当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宏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某被羁押,无法正常参加诉讼,洪山法院于当年11月12日中止审理。中止事由消除后,洪山法院恢复审理,于2016年12月6日、2017年1月两次公开开庭审理,2017年4月5日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宏业印刷物资公司向原告武汉金溢典当公司偿还债务本金分别为13000000元和2138742元; 二、被告湖北宏业印刷物资公司向原告武汉金溢典当公司支付利息(计算至2014年11月5日分别为996529元和130035元;2014年11月6日后的利息,分别以本金13000000元和213874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到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至); 三、原告武汉金溢典当公司对拍卖、变卖抵押物(座落于咸宁市长江产业园孵化园内的3幢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咸宁市房产权证温泉字第00051844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魏关义对上述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部分向原告武汉金溢典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义务,被告魏关义应玩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据悉,洪山法院判决后,宏业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金溢公司债务本金及利息,正值洪山法院拍卖金溢公司抵押宏业公司名下3幢房产时,咸宁高新开发区曾派多名领导干部多次找洪山法院,让不要拍卖宏业公司名下的3幢房产,并多次找金溢公司劝阻私下协商,说宏业公司名下的3幢房产要被开发区收购建设孵化园区,让金溢公司对质押的宏业公司土地和房产进行解押,由开发区来收购,并答应先给金溢公司1200万元,后面再给解决剩余部分。金溢公司为了配合政府部门的工作,也相信政府会主持公道,于是就答应了开发区解押了对宏业公司的土地质押。可是当开发区误导金溢公司拿到宏业公司的土地和房产权后,却不在再理会金溢公司的剩余欠款,使金溢公司1700万元如今没了着落,手中也没有了任何手续。如今被开发区收购的土地现在并没有建设什么孵化园区,现场一片狼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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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显示,从2015年4月13日至2018年4月13日,查封宏业公司的三栋房产和土地期间,该房屋及土地不得办理买卖、抵押、过户等手续。据高新开发区下属投资公司负责人介绍得知,高新开发区正是在宏业公司房产和土地被查封时,收购了宏业公司被查封的房产和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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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高新开发区和宏业公司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为什么高新开发区会在法院判决执行时会多次出面商谈去扰乱司法执行?洪山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显示,该房屋及土地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抵押、过户等手续,而开发区为什么会无视法院判决,去出面收购被质押且被法院查封的房产和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