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的双胞胎女儿不幸双双罹难,她们才仅仅八岁。事情的来龙去脉大家都已经清楚:
(1)陈女士带着女儿从北京到青岛黄岛区的海边玩耍,而事发地海域为非正规浴场,竖立有“禁止游泳”的标识;
(2)当时陈女士的两个女儿和其他的孩子一起在海边玩沙子,陈女士低头用手机发朋友圈,等朋友圈发好,再抬起头孩子已经不见了;
(3)事发海域非正规浴场,没有安全人员,当地人都知道“这里没有防鲨网,加上暗流、礁石和风浪等,都有可能制造危险”,可是依然有很多人对海边的标识置若罔闻,我行我素;
(4)由于是非正规浴场,所以没有人员管理,也没有相关部门对该海域负责;
(5)陈女士的双胞胎女儿在失踪一天以后在海里被发现,双双去世。
悲剧已经发生,陈女士无疑成为了这个世界最伤心欲绝的人,可能此生她将在悔恨中度过,身边的人不会原谅她,她自己也无法原谅自己。此时此刻讨论这样一位不幸的母亲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显得格外的沉重也十分的残忍。
所以就有为数不少善良的人送来了安慰:
比如,“又是妈妈在玩手机闯的祸”——那么爸爸呢?由此得出母亲在孩子的成长中已经很辛苦了,是父亲的缺失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比如,如此危险的海域居然只竖立警示牌而没有人管理,当地相关部门难辞其咎。
这些文章得出了一个怎么看都正确的结论,孩子已经死了,她们的母亲成为了最大的受害者,“对于那些偶发的悲剧,心存善意的悲悯,就是最合理的回应”。
可是,带着孩子的母亲可以在海边对“严禁游泳”的告示无动于衷吗,仅仅是因为没有相关部门的管理?当孩子在竖立着“严禁游泳”的海边挖沙子的时候,可以用几分钟的时间发朋友圈而让孩子离开自己的视线吗?
人们总是说,这样子属于事后诸葛亮,可是这样的悲剧不能够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因为玩手机导致孩子受到伤害的例子不胜枚举。
我们国家讲究的是“情理法”,失去爱女的母亲已经深陷万劫不复之地,如果追究她的刑事责任,恐怕是任何一个国人都无法接受的。但如果抛开“情”这个层面不谈,从法律角度来看,她确实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其中的道理不难接受,作为母亲,对于8岁的女儿有监护的义务,但她置相关警示于不顾将孩子置于危险的境地,然后当孩子身处危险境地的时候又低头玩了手机。在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了孩子因为缺乏有效的监护而死亡的后果,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属于不作为犯罪。
在这起事件中排除这位母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唯一因素是如果能将孩子溺水死亡的事件归咎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则该母亲免责。但符合“意外事件”的前提是损害后果不可预见。
人们总以为,在这起事件中母亲是最大的受害者,殊不知最大的受害者其实是这对8岁的双胞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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