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接到这样一个咨询:王某在江苏某地开了一家工厂,已经经营了20多年,现在当地修地铁要征收王某的厂子,但是并没有和王某谈补偿的事情,眼看地铁就要修到王某的厂子附近,政府为了加快施工进度,给王某送达了相关公告,限期不搬离将进行强制拆迁。王某咨询,如果自己的厂子遭到了非法强拆,拆迁方要怎样担责?
为迫使被拆迁人搬离而采取断水、断电、堵路等野蛮手段属于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此类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赔偿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一、赔偿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处的“赔偿责任”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暴力搬迁或者强制搬迁给被征收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属于国家赔偿责任;如果有关单位和个人超出委托范围,实施暴力搬迁或者强制搬迁给被征收人造成损失的,则应当属于民事赔偿责任。
二、刑事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能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如果在房屋征收与搬迁过程中征收人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被征收人身体的,应当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其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果损害了被征收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则应以故意损害财物罪定罪处罚。
三、行政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给被拆迁人制造各种障碍非法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对于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就意味着暴力强拆的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四、赔偿义务机关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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