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法庭辩护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辩的就是什么才是案件的客观事实、到底该如何理解和适用法律才更为妥当,在法庭没有做出最终裁判之前,什么都是可以讨论和争辩的。
正文:1321字
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文 | 袁志
来源 | 袁志的法律博客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代理、辩护意见时到底应当遵守什么样的行为边界,应当发表什么样的代理、辩护意见才符合律师应有的言行规范,而不致于被批评、指责甚至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对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代理、辩护意见的行为边界作了界定。除了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外,其它发表的言论不受到法律的追究。这应当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的红线。除此之外,律师在法庭上所发表的辩护意见即便可能有不当之处、可能有触犯到社会公众一般道德观、价值观之处,但并不涉及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代表在人民发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在立法理由上有相同之处。那就是让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代理、辩护意见时没有后顾之忧,避免因担心和恐惧不敢发表不同意见,影响到律师积极、热心地为当事人辩护,损害到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责。
如果因为律师在法庭上所发表的言论不当,动辄进行批评和指责,会让律师在发表代理、辩护意见时背上沉重的心理负担,时刻掂量自己的代理、辩护意见会不会触犯众怒、引起不良反应和被要求惩戒而不敢说,那律师在法庭上的作用会被大打折扣,不仅有负当事人的重托,也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这正是称律师的辩护是“无耻的表演”文章受到广泛批评的根本原因所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代理、辩护意见时应当以此为要求。但在法庭辩护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辩的就是什么才是案件的客观事实、到底该如何理解和适用法律才更为妥当,在法庭没有做出最终裁判之前,什么都是可以讨论和争辩的。不能认为律师所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于法相悖、于理不合、于情不符就认为律师是在进行“无耻的表演”。律师若在发表代理、辩护意见时有失专业、有违社会的一般情理甚而故意讲歪道理,但只要遵守基本的法庭规则,自不应当过度的解读,法庭不予采信就足够了。我们也要相信社会公众的认知和评价能力,能够区分出什么是好的、坏的,反对什么、接受什么,无需动辄道德上的批判。
把窗户打开让新鲜空气进来的同时,总是会有些蚊子和苍蝇也一起进来,但我们是不是就该为了不让蚊子和苍蝇进来,就把窗户关上。道理亦然,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让律师在法庭上热心、积极地为当事人辩护,没有必要以社会道德规则及公序良俗为理由大加批判和指责。
本期编辑 | 白雪
你可能喜欢的文章 ↓
拼多多成假货聚集地,薄利多销不等于假货泛滥
立法禁止学生带手机进校园?果断还是矫枉过正
下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的生活,快来看看!
妹子,记住,你的身体你做主!
请律师,做律师,只是为了把人捞出来吗?
法律人的精神家园
法律博客
falvboke
www.fyfz.cn
沟通协调请备注法律博客+职业
加法博君个人微信
baixue329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