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一商城里,两个女子边聊天边行走,行至楼梯时,其中一人突然失足,情急中,她一把拽住身边的朋友,二人一起从楼梯上滚下。

听到惊呼声,商场中的人跑向楼梯,试图帮助两人,拉人的女子受了伤,而被她拉倒摔下的伙伴却头着地摔落,当场昏迷。昏迷女子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8月8日,记者从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获悉,死者家属将拉人的女子刘凤和商城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0多万元。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后,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原判:刘凤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70万余元,商城无责,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法院调查,刘凤与死者黄琴是一对好姐妹,事发时,刘凤因不小心一只脚踩空失去重心,本能反应一把抓住了黄琴的衣服,然后二人一起从台阶上摔下,最终酿成惨剧。警方认为刘凤的行为既不属于故意也不属于过失,属于意外事件。

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官亲自去事发楼梯现场实地考察,发现事发楼梯较为平缓,台阶宽度适中,并未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商城不存在不作为的安全保障侵权。

最终,法院认为,黄琴的死亡原因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刘凤踩空的拉拽行为与黄琴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刘凤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认定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70万余元。

刘凤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侵害他人人身损害应当赔偿

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孙俊伟说,民法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过失分为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本案中,侵权人刘凤明显就是下楼梯时未尽到注意义务才导致踩空而失去平衡,如果其尽到注意义务其实可避免悲剧,因其主观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属于过错的一种。踩空后实施拉拽的行为,导致黄琴摔下抢救无效死亡,侵权行为和死亡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所以应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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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乌鲁木齐晚报新闻客户端

@作者: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记者饶俊华

@编辑:姚俊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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