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13时06分

仁寿公安局发布消息

一网民发布辱警言论被刑拘

2018年8月6日上午,仁寿县公安局富加派出所发生一起个人极端案件导致2名警察重伤牺牲。事发后,整个仁寿举城哀伤,广大人民群众哀伤不已。而微信平台上,一位昵称“高山流水,川流不息”的网民在名为“和谐中铁”的微信群内发布“杀人者是英雄好汉,警察是拿了证的土匪”等辱警言论,其发布的辱警言论涉及广泛,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

仁寿公安在工作中发现该信息后,立即采取行动,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并于当日将其抓获。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男,44岁,仁寿县钟祥镇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已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公安机关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那些企图躲在阴暗角落,肆无忌惮评论的人,应该在法律面前,对自己的口不择言加以掂量。

近年来,网络辱警事件频发

从今年清明节沈阳民警李尚恒牺牲

到江苏省淮安市消防战士谢勇

在解救被困群众的过程中牺牲

再到银川市宁夏银川镇北堡镇派出所

辅警王永良抗洪牺牲……

每一起英雄事迹的背后

当我们的眼泪还未擦干

却看到了个别幸灾乐祸人的身影

然而网络并非法外地

牺牲民警不可辱

这些人必须受到法律的惩处!

目前,对公然侮辱民警的行为

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又给予怎样的处罚?

公然侮辱警察 法律怎么说?

现在再在网络上辱警黑警、传播涉警谣言的,面临的不仅仅是行政处罚,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被判刑入狱!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民警长期战斗在打击犯罪、

保护群众安全的第一线,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恪尽职守,忠诚奉献。

他们不需要别人歌颂,

也不渴望别人报答,

但他们不容被侮辱、抹黑与诋毁!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每位网民均需对自己言行负责,

望那些出言不逊的网民自重,

如果做不到,法律会帮你。

来源:四川政法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