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某于2015年12月至2018年2月,在担任某集团财务中心出纳期间,在经办集团某笔款项缴存业务时,将其经手的该笔费用非法占有挥霍,共计32万余元。2018年1月,该集团对该笔款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时,被告人冯某某伪造、变造集团账目,进行虚假平账,以掩盖其侵吞公款的事实。后被查获。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亲属代为退赔赃款35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人冯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毕业的时候我也是积极进取,努力表现,并还入了党。但是去年因为自己的一念之差酿成这样的大错,我对不起单位领导对我的信任,也对不起养育我的父母……”被告人冯某某泣不成声地说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退赔全部赃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该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被告人冯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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