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本是种植蔬菜水果的地方,但一些项目打着建设“阳光大棚”的幌子,擅自在农业大棚内违法建设居住屋舍,并包装成“私家庄园”“田园庭院”对外租售,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近日,市规划国土委制定发布《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违法违规用地整改标准》,对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的各个细节进行全方位规范,坚决刹住违规占地、私盖“大棚房”这股歪风,让“私家庄园”回归大棚原状。

“大棚房”属变相小产权房

“大棚房”是指利用农村蔬菜温室大棚建的房子,大多打着大棚种植等农业设施名义,以“承包”形式将农业生产设施变更为住宅对外租售,属于变相小产权房项目。市规土委强调,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规,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本市将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

今年6月初,央视曝光了昌平区六合成农业观光园的“大棚房”等土地违法问题。据了解,被曝光的六合成观光园占地面积346亩,根据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园区内建设日光温室大棚,应该用于种植食用菌、草莓、蔬菜、花卉等。一处标准农业大棚只允许设置一个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的耳房,凡超出上述标准,擅自改建、扩建或增加生活设施,均属于违法建设。

然而,六合成观光园大棚不仅存在耳房超规模建设、存放生活设施、超面积地面硬化等问题,还围合封闭,铁门紧锁,形成了独立庭院。

整改后,六合成观光园除保留符合标准的79栋日光温室外,违法违规日光温室及其他违章建筑已全部拆除,达到耕作条件,并开始复耕种植玉米。

重点整治“单栋大棚房”

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整改标准》一共八条,其中第四条部分内容及五至八条都专门针对单栋大棚项目。因为此次排查清理整治工作的核心,就是“大棚变住房”或“圈建成庄园”,所以《整改标准》的重心也放在了单栋大棚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的整改上。

《整改标准》第一条明确: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建设,经营者必须按照备案范围和内容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严禁违法违规转包、转租或变相买卖行为。

同时,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需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注明项目编号、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地类性质、土地用途、建设规模、举报电话及受理举报单位等,并在网上公示。

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解释,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规,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第一条标准是对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的基本要求,违反规定,必须进行整改。而标示牌的设立,是为了同时提醒项目建设者或大棚承包人依法依规使用土地,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今后,对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将由市农委统一安排,在网上进行公开公示。

知事注意到,《整改标准》规定得很细,第三条内容明确: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的场内道路宽度不得超过6米,且其占地面积应在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内。

相关负责人解释,此条标准将场内道路单列出来,主要是针对不少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对此执行不严,存在道路超宽甚至变相建成明文禁止的大型停车场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封闭庄园”围挡将拆除

之前,一些大棚为掩人耳目,外面建围墙,里面超面积建耳房、住人,将大棚变成了私家封闭庄园。为了封堵这种现象,《整改标准》第四条规定: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四周和单栋种植大棚外,不得建设非可视化的围墙或围栏,不得妨碍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第五条规定:单栋种植大棚只能有一个看护管理房,俗称耳房。看护管理房只能为单层且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

“设施农业项目不能建成封闭庄园,单栋种植大棚也不能建成私家小院,否则,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无法落实,长时间脱离监管视线也容易使违法违规用地的念头变为现实。”相关负责人介绍,在目前的违法、违规行为中,耳房超面积、住人是大棚变成“大棚房”最主要的原因,超出15平方米就应该整治,但考虑到2014年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并未对生产管理用房面积作具体规定,因此本市明确,对该文件实施前建设的单栋大棚生产看护房,超出面积不多的、一时难以整改的,在对住人等问题完成清理后,可以由区政府申请作挂账处理。挂账后,该项目即确定为违法待整改项目,不能在此基础上再次改建扩建,不能再享受农业补贴、拆迁补偿等。再建设时必须按照不超过15平方米标准进行。

单栋大棚内外不得硬化地面

相关负责人特别指出,按照规定,设施农业项目在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单栋种植大棚作为生产设施用地,更要注意保护土壤耕作层,确保耕地质量不受破坏。因此,大棚内外道路硬化、在禁养区范围内进行畜禽养殖、在大棚内外及其看护房内配备用于固定居住的生活设施等影响农地复耕的行为都是禁止的。这些内容都在《整改标准》中一一做了明确规定。

《整改标准》第六条规定:单栋种植大棚内外不得硬化地面,不得破坏耕作层,但为生产需要,在大棚内外可使用透水材料铺设一条便道,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确因生产需要适当增加宽度的,要通过向主管部门备案方式确认。

第七条明确:单栋种植大棚内外及看护管理房内,不得配备用于固定居住的生活设施;大棚内外不得堆放与农业种植无关的物品。处于禁养区范围内的种植项目,不得进行畜禽养殖。

第八条规定:“大棚房”拆除整改后必须恢复种植条件。出现闲置、废弃农业种植大棚一年以上的,要积极采取措施恢复耕种,防止耕地撂荒。

“通过这些标准的制定,将确保农地农用,大棚不走样儿,不变味儿。”相关负责人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