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明确指出了,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案件。
政策刚出,医药购销领域的两个典型案例便被公布。
其一是,北京是国家税务局发布处罚信息,对北京国投伟业医药有限公司处以追缴税款6822.44万元、罚款3719.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其二是,近日,上海工商对乐普医疗因支付专家讲课费被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上海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15万元的罚款,尽管乐普医疗还委托了医师协会来处理这次会议的安排。
从两个事件角度来看,虽然所处在整个医药购销的不同环节,但两个事件都与医药销售的“带金销售”模式有关,前者按照整个行业的管理,属于走票过程,而后者则是属于借助学术会议,维护客户关系。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案例颇具典型性,而且从处罚角度来看,力度都较以往有所增加。其中,企业通过行业协会邀请相关专家出席会议,并讲授相关内容是十分普遍的事情,但是此次上海工商对乐普医疗的处罚让这种模式开始变得不再安全。
1
超亿元没了!
对于北京国投伟业医药的处罚书显示,经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北京国投伟业医药有限公司在2014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以下问题:
一、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239.83万元;
二、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303份,金额2951.98万元,税额501.84万元;
三、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5582.61万元。
对此,丰台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北京国投伟业医药有限公司处以追缴款6822.44万元,罚款3719.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如果,仔细去看,追缴加罚款,总共的金额已经超过了1亿元,这对于任何一家制药企业来说,都是巨大的一笔款项。
2
协会踩雷
根据上海工商公布的信息显示,该局在2018年1月开始对乐普医疗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的结果是,2017 年4 月6 日至9日,XXX 医学会、XXX 医师协会在广州白云国际会议中心举办第十九届南方国际心血管学术会议(以下简称:南方会)。中国南方国际心血管病学术会议组委会邀请国内部分心血管专家前来参加,在给医生的学术任务通知单中写有“请主持或发言结束后,携带身份证和具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及劳务条至白云国际会议中心一层主席注册区(财务处)领取讲课费”等内容。
在上述专业的会议上,乐普医疗与医师协会签订协议,委托该医师协会承办4月8日乐普医疗在该学术会议上的卫星会。卫星会的听众主要是前来参加南方会的心脏病治疗领域的医生。
上海工商在处罚决定书中特别强调:当事人自行制定了乐普卫星会的具体会议日程,邀请了8 位前来参加南方会的专家作为乐普卫星会的主持和授课专家。
乐普医疗的卫星会主题为“开启国产起搏器应用和精准医疗新时代”,并邀请了8 位前来参加南方会的专家作为乐普卫星会的主持和授课专家,其中7位专家到会。
对上述行为,上海工商认为,当事人为了达到宣传其产品的目的,会议前帮助专家制作上述授课的讲义、PPT 等并将乐普心脏起搏器产品的基本情况、数据等内容提供给专家。其中:
当事人以现金形式向到会的7位专家支付了讲课费,金额总计24,000元。
上海工商认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对“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
由此,对乐普医疗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
从罚款情况来看,15万元对于任何一家药企来说,都是一个小数目,但是从该案件的情况来看,显然,现在对于商业贿赂的方面的反腐正在以更加严格的形态推进,而且对于任何可能存在的方式都会进行稽查,即使是第三方的行业组织也在范围之内,而此前这种与行业协会一同举办会议,在业内司空见惯。
而对于商业贿赂,随着国家出台《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将进一步加强医院端的管理,而这个管理将是全链条的推进,是在打造一个体系。所以,之前的销售模式走向末路成为必然。
在另一个层面去看,当前医药、医疗行业黑天鹅事件频发,上市药企的销售费用成为了当前关注的重点。不少企业的销售费用奇高,并非监管者看不到,而是这种行为是整个行业共知的潜规则,这种规则的破与立并非抓一两家企业出来就能够有所解决,国家正在通过顶层设计新在系统上改造。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旦系统开始建立,则需要抓典型出来,以正视听。而此前的销售费用高的企业将会成为首当其冲的企业,这种黑天鹅事件也许就在明天发生。
“以药养医”这个话题已经讨论十多年,接下来国家改革进入深水区,这必然要会成为改革的重点。正如康恩贝集团董事长胡季强在最近的采访中所言:从市场角度,这些年来医药行业普遍存在的一个以药养医的问题,直到最近三年以来,“以药养医院”这个问题解决了,但是“以药养医生”没有完全解决。说白了就是在营销环节当中,企业必须是要花一些钱去做学术推广,跟医生沟通。
目前来看,企业还是“必须”花一些钱去做学术推广,与医生沟通,但是风险却比此前大大增高,这对所有企业都是一个挑战。
随着中国反贿赂立法的不断完善,各监管机关的执法活动也愈发频繁,呈现出新的执法特点。以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收录的2015-2017年反商业贿赂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诉讼判决和贿赂犯罪刑事判决为基础[1],我们对中国反贿赂执法的整体趋势、行政及刑事执法特点进行了整理和分析。我们希望通过数据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帮助企业加强对当前合规监管政策的理解,更好地处理各类合规实务问题。
一、整体执法趋势的数据分析
1、“高压反腐”已成新常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地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扎实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使我国反腐败斗争形成压倒性态势并巩固发展。这一事实也可以从相关的统计数据得到印证:2015年至2017年,我国每年的反腐败执法案件数量均在1万件左右,2016年的数量更是接近15000件,其中不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
图 1 2015-2017年反贿赂执法案件数量
2、东南沿海地区的反贿赂执法相对活跃
从2015-2017年反贿赂案件的累积数量上看,东南沿海地区的执法比西部、北部地区更为活跃。最为活跃的五个省份分别是广东、湖北、四川、河南、安徽,占全国的35%。
图 2 2015-2017年反贿赂执法案件数量地域分布
二、行政执法的数据分析
1、江、浙、沪地区的行政执法最为频繁
统计数据显示,上海、浙江、江苏地区的商业贿赂行政执法最为频繁,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也多出自这些地区。其中,上海地区的执法活跃程度尤为显著:2017年全国已公示行政处罚案件共有231件,其中仅上海地区就有73件,占比达32%。
图 3 2015-2017年商业贿赂行政处罚案件地域分布图
2、旧《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行政罚款多集中在0-6万元,属从轻处罚
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贿赂的行政罚款幅度为1-20万元[2]。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罚款金额在法定罚款幅度的30%以下的属于从轻处罚,在法定罚款幅度的70%以上的属于从重处罚。
2015-2017年间,在显示罚款金额的行政处罚中[3],罚款金额在0-6万元之间的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约占69%,罚款金额在6-14万元之间的约占24%,罚款金额在14-20万元之间的约占7%。可见,大部分反商业贿赂的行政罚款属于从轻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目前还没有发现依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处罚的案例,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将罚款幅度调整为10-300万元。不难预见,未来反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罚款金额将大幅提升。
3、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不统一,半数以上案件的违法所得低于20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罚款之外的另一项重要处罚措施。虽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规定了计算违法所得金额的基本原则,但执法实践(特别是对行贿方的查处)中,出现了多种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4]:
委托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当事人所获利润进行审计
参考当事人近期的年检报告估算企业经营利润率,或者按照当事人认可的利润率确定违法所得金额
参考当事人审计后的税务报表,估算成本占运营收入的平均比值确定违法所得金额
当事人无法提供成本及税收证明时,可能将营业额算作违法所得
2015-2017年,违法所得金额高于20万元的案件占23%,违法所得金额最高可达8,902,362.3元[5]。但过半数的案件中违法所得金额低于20万元,其余22%的案件没有或无法认定违法所得。
图 5 2015-2017年反商业贿赂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金额
4、多数当事人没有充分利用听证、行政诉讼等程序进行申诉、抗辩
依据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罚款金额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但在2015-2017年的774件商业贿赂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实际申请听证的仅有9例。
同时,如果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中关于商业贿赂的认定、违法所得的计算等内容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统计数据显示,每年当事人因不服行政处罚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数量仅占行政处罚案件数量的5%左右。
可见,多数当事人并没有充分利用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进行申诉和抗辩。根据我们的实务观察,商业贿赂的性质认定、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等问题在具体案件处理中有很大的争辩空间。因此,被处罚的企业应更加重视申诉、抗辩的程序权利,切实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图 6 2015-2017年行政处罚与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对比
三、刑事执法的数据分析
1、东南地区的刑事执法相对活跃
从2015-2017年反贿赂刑事执法的累积案件数量上看,东南沿海地区的执法比西部、北部地区更为活跃。最为活跃的五个省份分别是广东、湖北、四川、河南、安徽,占全国的34%。
图 7 2015-2017年反贿赂刑事执法案件数量地域分布
2、打击公职人员腐败仍是刑事执法的重中之重
《刑法》规定的贿赂类犯罪共涉及11个罪名。在2015-2017年的贿赂类犯罪案件中,涉及行贿罪、受贿罪的共有28,336起,约占84%;涉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共有2517起,约占7%;涉及其他贿赂类罪名的共有3101起,约占9%。行贿罪、受贿罪案件数量占比突出,反映出打击公职人员腐败仍然是当前执法的重点。
图 8 2015-2017年贿赂类犯罪案件的罪名分布
3、贿赂类犯罪的执法趋势是打击行受贿并重
在2015-2017年的贿赂类犯罪案件中,受贿类犯罪[6]所占比例约为64%,行贿类犯罪[7]所占比例约为35%。这表明执法机关对于贿赂类犯罪的态度是既打击受贿,也打击行贿。
2015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2016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行贿罪的起刑点规定为3万元,与受贿罪保持一致,也表明了执法机关打击行受贿并重的执法态度。
图 9 2015-2017年行贿类、受贿类犯罪案件占比图
来源:E药经理人
作者: 吴巍 朱媛媛 张双
来源:转载自@金杜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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