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名词解释:指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将法律文书送交收件人的诉讼行为。
虽说《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形式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和外交途径送达,但在实践过程中,较为常用的就是两类:有确定送达地址的,和没有的——简单说,就是有就送,没有就公告。
而日前处理的一个案件,让我别扭了很久。极为简单的合同纠纷,诉求支付货款,判决出来之后,送达给被告花了小半年时间。
事情虽然最终得以解决,但中间耗损的时间对于当事人和自己而言,都是难言的痛苦。突然想起一个片段:《西游记》第三十五回,银角大王拿出紫金葫芦,对孙行者说:“我叫你一声,你敢答应吗?”难道民事送达就像那紫金葫芦,对方当事人不答应,就没办法了吗?
也就是说,除了法院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双方完全可以在纠纷发生前、合同签署时,直接设置送达条款。既然如此,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操作呢?
一 合同中设置送达条款的必要性
律师工作不仅仅是打官司,更多的是希望防患于未然。很多事情未发生纠纷,不仅仅是因为当事双方讲诚信或者运气好,还有很多是因为前期的预防措施到位,极大地增加了违约成本,让违约者得不偿失,从而能够规避风险。这也是我们常说的,先小人,后君子。
而送达地址的确认,看似只是法院的一个日常工作内容,如果在签约时予以约定,不仅能节省诉讼的时间成本,更有利于合同各方有效履行通知义务,避免发生纠纷时,由于送达存在瑕疵而导致不利后果。
二 常见送达条款模板
1、送达条款模板——fr:无讼阅读
2、送达条款模板——fr:法商之家
上述两个图均是在网上摘抄的送达条款实例模板,清晰完整,篇幅较大。但签署的合同千千万,我们究竟如何选择适合且有效的送达条款呢?
三 如何设置完善有效的送达条款?
1、送达条款基本信息
一般信息主要包括:主体名称、联系地址、传真号码、指定联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需要注意的是:
①合同存在多方当事人或者担保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由全部当事人签署送达条款;
②主体名称与当事方名称一致,否则应附带授权文书;
③联系地址不需要与注册地址/户籍所在地一致;
④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应按照行业习惯、当事人工作习惯等,决定是否保留。
2、送达方式约定
一般送达方式包括邮寄送达、专人当面送达及电子送达等。
需要关注的是:
①邮寄送达请保存好快递单及网上签收截图,部分快递的信息超过6个月或一年后无法直接在网上查询;
②当面送达最好要求对方签收确认;
③电子送达包括电子邮件、传真以及微信(经实名认证或绑定银行卡),电话录音以及短信也可视为电子送达,如有特殊通知或文件不适用电子送达,建议在约定时明示。
3、送达法律后果
除要求各方确保其提供送达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之外,另一个就是对于视同有效送达概念的定义。
前文的两个模板正好展示了约定视为有效送达的两种方式:
①除了当面送达需签收外,邮寄送达和电子送达均以合法有效发出通知且满足一定时效条件视为送达;
②只要按照提交的送达信息和送达方式进行送达,即使送达不成,也具有送达的法律后果。
4、其他附属约定
除了上述约定外,一般还可能会用到一些附属性约定:
①送达地址如何变更——明确约定地址变更应方当向合同其他各方及时告知;
②送达地址适用范围——持续适用于合同履行期间,以及一旦发生争议进入民事诉讼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③送达地址条款效力——独立与合同其他条款,可单独生效;
等。
5、简略版送达条款
虽然说,上面介绍了送达条款的各个方面,但对于比较简单的合同,没有人希望一个送达条款的复杂程度远远超过合同主文。那该怎么办?
①超级简略版本:
双方约定送达地址为:甲方+地址+电话;乙方+地址+电话;
或,“本合同首部/签署页当事人联系方式和联系信息为双方送达地址。”
②简化升级版:
在第①个版本的基础上加上一句话:“该地址及电话适用于双方往来联系、书面文件送达及争议解决时法律文书送达。”
③加强版
在①+②的基础上再加一句话:“因上述信息错误或单方变更后未及时书面通知而无法送达的自交邮后第7日视为送达。”
还是回到《西游记》的第三十五回,银角大王拿着紫金葫芦问孙大圣:“我叫你一声,你敢答应吗?”
而提前约定送达条款,就像提前问好了孙大圣的名字,还设置了自动回复。这一次,拿着紫金葫芦的时候,就再也不怕孙大圣不答应了。
【编辑:王影,校对:陈萌】
作者简介
熊珑玲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专业领域:公司综合类业务、不动产与建设工程、民商事争议解决
邮箱:longling.xiong@dentons.cn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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