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士,又曰理。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

在封建时代大理寺国家六部九卿中的九卿之一,如果和现代来对比的话,大理寺就是最高法院。我国封建时代行政司法不分,地方行政长官也是最高司法审判者,知县,知府都需要审判民事案件。

隋唐时期,三省六部制形成。宋代趋于完善。大理寺主要是掌管审理全国处于流刑以上的案件。从两宋开始,御史台都察院是监察百官 ,直接听命皇帝,弹劾百官,一旦弹劾成功 。基本上就会移送大理寺,定案以后再移交刑部。最终定案。可以说在行政上,大理寺听命于刑部,并没有独立司法审判权,自身权力不大。

在六部九卿里面,大理寺排名比较靠后。实际权力不大。太仆寺(管税收)光禄寺(管做饭,大型宴会)群牧寺(管军马)都排在大理寺前面,从这个方面来说,我国古代不重视司法建设。而是强调道德修养。

大理寺执掌最高刑狱案件的审理,但最终的复核权却是在刑部,大理寺最高长官为大理寺正卿,副职是副卿。大理寺在秦汉为廷尉,到隋代确定了正式的名字大理寺,在明清两代大理寺,刑部、都察院并称为“三法司”。

是最高司法机构。自两宋开始御史台掌管监察文武百官(相当于纪委)。明清两代因此形成了大理寺的主管审判,刑部主管复核,御史台主管监察的司法审判制度。明清两代代设立大理司卿,官居正三品。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专门审核天下刑名,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初审以刑部、都察院为主,复审以大理寺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