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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锋

《一纸假的红头文件,为何用了13年才被戳穿?》中国青年报近日的这篇报道披露了一个奇特的现象,13年前的一份红头文件在被有关人员依法查询时被查询的青海省商务厅给的答复和纪检机关、商务部和青海省纪委联合调查的结果,居然呈现两种说法。更令人震惊的是,13年来,发生在青海省的一大型产权纷争,竟因为这份“内容不当,早已被收回撤销”的文件被法院审理过程中作为关键证据,改变了当事人的命运。

这里不讨论有关青海省因为这一文件发生的大型产权纠纷,以及因为这个文件作为证据,在法院审理判决过程中所起作用,从而改变判决结果,改变的有关当事人的命运。仅仅就青海省商务厅对当事人依法查询并申请公开该文件时的答复,和商务部会同青海省纪委调查作出的结论的不同,说上一二。

这一被大型产权纠纷当事一方于13年前提交给法庭作为证据,并影响了最终一二审判决结果的文件为青海省商务厅《关于青海省紫金矿业煤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2005)296号】文件的大致内容为,同意华利公司将其在紫金公司所持95%的股权折合人民币1042.91万元转让给青海省兴青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承继转让方的债权债务,法定代表人由李似龙变更为马少伟。就是这一批复,成了法院审理判决案件的关键证据,使得案件原起诉方提起的诉讼均被一二审依法驳回。

因为这一文件作用极为关键,案件起诉方便对其真伪有了疑惑,随依法数次向青海省商务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甚至不惜冒着风险在“网上发帖”“曝光”296号文件涉假。在如此情况下,青海省商务厅于2018年4月和5月两次向有关当事人复函,均称“296号文件系真实文件”“296号文件原始档案丢失无法公开”等。据报道称,这两次复函,均与青海省纪委核查小组调查后反馈给当事人的答复:省商务厅出具过296号文件,但发出后不久发现有问题,作收回撤销处理等,并不一致。

面对青海省商务厅给当事人答复和青海省纪委核查小组调查后给出的答复不一致的情况,当事人依法向商务部申请行政复议。结果,青海省商务厅2018年6月5日在给商务部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中和青海省纪委核查小组调查的结果一致,即:文件(296号文件)内容不当”“该文件已被收回撤销”。但却多了一些强调:“我厅给申请人的答复中虽未明确该文件已被撤销的事实,但并非故意隐瞒抵赖。”

为了建设法治社会,让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国家先后制定、出台了行政机关文件公开发布、行政复议等法律法规,以增强行政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对其案件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文件要求公开,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按理青海省商务厅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及时给予答复。遗憾地是,其后来尽管依法予以了答复,但是,从现在媒体报道的结果看,其给当事人的答复,隐瞒了该文件已被撤销的真相。据此,我们是否可以有理由怀疑青海省商务厅在这份文件的出具以及后来隐瞒文件撤销真相的背后,有什么暗箱操作?有关人员是否因此而以权谋私,搞了权钱交易?否则,为什么要对当事人隐瞒文件已经撤销的真相,让一份已经没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影响左右案件判决13年?并大言不惭地说”并非故意隐瞒抵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