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6298/j.cnki.1004-3667.2018.08.10
摘 要
基于2014年中国大学教师调查数据,实证考察我国高校教师参与校外兼职的现状及其影响因素,探析校外兼职参与可能产生的角色冲突问题,具体表现为兼职与教师所在机构工作时间投入的冲突以及与高校教师职业形象认知的冲突。研究发现:教师个人背景因素中的性别、年龄,工作特征中的任职单位年收入、学科门类,以及院校地域分布对校外兼职参与有显著影响;校外兼职对教师工作时间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对科研和管理时间的挤出效应,但与服务时间呈正相关关系,与教学时间无显著关联;与非兼职教师相比,有校外兼职经历的高校教师对学术职业的整体形象评价更低。
关键词
高校教师;校外兼职;学术职业;工作时间;职业形象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已进入后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转型时期,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双一流”建设方案的相继推进,高校教师被赋予了多种角色。一方面,高校教师是学识充实、专业化知识技能程度高的专业群体,他们既是以学术为生、以学术为业的学术职业从业者,也是高校的教职员工,承担着教书育人的重要使命;另一方面,高校教师作为社会成员能够通过自身的学术贡献和知识的创新性、传播性、外溢性提高社会分工协作水平和总体福利,推动国家科学发展、生产力提高、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因此,当高校教师同时承担所在机构内外双重角色时,如果不能满足多重角色要求,就会产生角色冲突。
事实上,尽管校外兼职作为高校教师社会属性的外部衍生活动方式日益普遍,学界仍缺乏对高校教师校外兼职定义的统一界定。本研究采纳的校外兼职的涵义是指高等院校全职专任教师在担任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校内工作职责的同时,在校外从事的有偿或者无偿的实质性工作活动。长期以来,高校教师及科研人员从事校外兼职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未得到法规明文许可,直至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明确“允许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适度兼职兼薪,包括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和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然而此政策公布后立即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政策和学术争论的焦点集中于国家出台新政策的适切性和潜在后果。兼职行为如同一把双刃剑,固然能够发挥高校教师的人力资源优势和专业特长,增强高等教育服务社会的功能,促进教学和科研成果的社会转化、应用和推广;但高校教师校外兼职行为若呈现出失范和无序的状态,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高校教师本职工作职责的履行和工作效率的发挥。
根据劳动力供给的工作决策理论,大学教师是理性的决策个体,能在约束条件下做出效用最大化的劳动力供给行为决策,当个人约束资源、约束条件(如时间、社会服务能力)得到改善时,高校教师会相应调整其校内外工作时间配比和工作分配,从而影响其本职工作绩效,进而影响到高校组织的整体表现。本研究使用2014年中国大学教师调查数据,以公立高校全职教师为研究对象,提出以下研究问题:①具有何种特征的高校教师参与了校外兼职?校外兼职是否与教师个人背景、人力资本积累、工作特征、院校特征相关?②高校教师校外兼职如何影响其本职工作时间?③高校教师校外兼职如何影响其职业形象评价?本研究试图识别高校教师参与校外兼职的影响因素,检验是否在教师兼职过程中因为多种角色差异引发角色冲突,对深入理解我国教师个体兼职行为,完善和规范教师兼职政策提供现实参考。
二、文献综述和研究框架
国内学者多从定性角度阐述兼职的理论解释、成因和类型,分析教师校外兼职的利与弊,尝试寻求趋利避害的平衡。“变革中的学术职业”课题组在2007—2010年间对全球19个国家(地区)的大学教师开展了大规模的国际调查,揭示出高校教师校外兼职普遍程度的差异,中国大陆是高校教师兼职比例最低的国家(地区)之一,在其他研究所或高校兼职是大部分国家(地区)最集中的兼职类型。目前,利用调查数据构建计量模型进行分析的定量实证研究甚为稀缺,对教师校外兼职的影响因素和潜在后果的探讨也尚未深入。两篇国内文献基于局部小范围高校专任教师的实证调查问卷描述分析兼职的普遍程度、原因和影响因素,讨论教师对兼职的态度和评价。其中鲁汉玲通过对广州市的样本高校调查结果显示,53.4%的教师有兼职经历,与兼职行为的发生存在相关性的主要是个人特征,比如教师学历、职称和性别。黄娉婷发现教师兼职比例为51.47%,除职称、婚姻状况和毕业后从事教学的时间对兼职无显著影响,教师的性别、学历、月收入、编制、专业,学校类型、级别和地理位置均与兼职参与显著相关。唯一基于全国大规模教师样本调查的实证研究使用2007年“变革中的学术职业”中国大陆数据分析发现,个人特征和工作特征是影响高校教师兼职的重要因素,而院校特征和个人收入对兼职的影响并不显著。其中个人特征中的教师年龄、父母教育水平与兼职参与正相关,有子女负担与兼职呈负相关关系。工作特征中有影响的变量主要是教师工龄和学科门类。近年我国高等教育处于剧烈变革和发展之中,现有实证研究难以准确反映教师兼职的现状,有必要使用新数据提供新实证证据。
综上所述,借鉴劳动供给决策理论,尤其是其中的个人劳动时间和闲暇时间的分配决策理论,本研究试图建立分析高校教师校外兼职的研究理论框架。如图1所示,学术劳动力市场上的高校教师需要对劳动时间做出理性的分配决策,将总时间划分为劳动时间和闲暇时间,劳动时间可进一步分为校内本职工作(包括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时间以及校外兼职时间。根据对国内外文献梳理,我们将高校教师兼职活动参与的主要影响因素归纳为三个方面:教师个人背景特征因素、工作特征因素和院校特征因素。它们共同作用使得校外兼职、本职工作和闲暇时间三块组成部分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存在相互排挤、此消彼长的关系。兼职教师通过在这三块时间的分配和调整做出兼职决策,从而形成兼职时间分配和兼职行为的发生,最终影响到职业整体形象评价。
三、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
本研究使用华中科技大学2014年“中国大学教师调查”微观数据。该调查以全国普通公立四年制本科高校全职专任教师为研究对象,考虑学校的类型(层次)和地域分布,确定13个省份的88所样本高校,占全国普通公立四年制本科高校总数的11%,其中“985工程”高校、“211工程”高校和其他本科高校分别为13所、24所和51所,涵盖了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的不同高校,具有良好的代表性,在此基础上共收回有效调查问卷5186份。本研究主要从中选取了高校教师社会兼职调查数据分析校外兼职的分布状况和类型,并结合教师基本情况、教学与研究、工作及管理、个人与家庭情况的相关信息分析兼职的影响效应。删除观测值过少的3名军事学科教师和11名艺术学科教师后,最终样本量为5172。为了加强样本的的代表性,我们使用赋权使得样本高校教师所在院校层次、性别和职称比例的权重充分代表公立高校教师总体。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实证研究部分主要使用普通最小二乘法(Ordinary Least Squares,OLS)进行定量分析。学术界已有大量文献围绕教师主要工作内容将教师工作时间分类,其中最常见的分类有教学、科研和服务。2014“中国大学教师调查”中教师工作时间定义为四类:教学(备课、讲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与试卷等)、科研(指导研究生、阅读文献、写作、试验、实地调研等)、服务(咨询、评审、成果转化等)和管理时间(校内各级各种委员会和行政事务)。国外文献多关注不同院校教师工作时间分配的变化,然而由于各国教育体制和晋升制度的差异,大学教师工作时间分配受到的约束条件不同。国内研究大学教师工作及其时间分配的文献较为有限。经过对已有文献的梳理发现,影响高校教师工作时间分配的因素不仅包括教师个人背景方面的因素,如有学者重点聚焦高校教师在工作总时间、科研、教学和家务时间上的性别差异。也有研究发现人口统计学变量与教师时间管理倾向的关联;也包括工作层面因素如教师职称、行政职务等工作特征对高校教师时间分配产生的影响。另外,高校的层次和类型也影响着工作时间投入。如有研究发现,教师的性别、职称、所在大学层次等因素,都对其工作时间长短和工作时间分配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因而,高校教师在本职工作(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方面的时间分配受到教师个人背景特征、工作特征和学校特征的综合影响,考虑到上述各方面因素,我们建立基准多元回归模型如公式(1)所示:
(三)主要变量描述统计
本研究中教师校外兼职的数据来源并未笼统询问教师兼职与否,而是要求调查对象提供参与不同类型校外兼职的具体情况。由于存在高校教师同时在不同社会机构从事兼职的情况,调查问卷允许教师多项选择,只要调查对象选择了任何一种兼职情况就会被认定为有校外兼职参与经历,反之,则被定义为没有参与校外兼职。在5172份样本中,受访教师参与校外兼职的教师比例为14.53%,其中在政府部门兼职的教师比例为1.61%;在其他高校兼职的教师占样本的3.17%;在科研院所兼职的教师比例为2.12%;在企业兼职的教师比例为7.49%;自主经商的教师占1.33%;从事其他类型校外兼职的教师比例为2.19%。教师队伍中兼职教师的比例略高于2007年“变革中的学术职业”中国大陆教师的兼职比例。教师从事兼职最普遍的机构类型由2007年“其他研究所或高校”转变为“企业”,反映出知识价值市场化程度的提高。
本研究将主要变量分为结果变量和控制变量,控制变量分为教师个人背景特征、工作特征和院校特征三个类别,汇报全部样本相关变量描述统计结果和变量说明,结果如表1所示,样本教师的每周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时间约为17小时、18小时、4小时和6小时。教师对其整体职业形象的评价略高于中间值。教师队伍中女性略少于男性,平均年龄为38岁,以已婚教师居多,有76%的教师拥有博士学位。在工作特征方面,样本教师的平均工龄为9年;大部分教师对工作整体满意度较高;年收入低于8万的教师和讲师及以下职称序列的教师比例约占55%;样本中工科教师和东部院校教师占有较大比例。
四、实证分析结果
(一)高校教师校外兼职参与的影响因素分析
考虑到教师是否参与校外兼职的二分类变量属性,我们使用逻辑回归(logit regression)模型探析教师参与校外兼职的影响因素,为便于解释,结果汇报的是发生比率(odds ratio)。如表2所示,模型(1)、模型(2)、模型(3)在自变量中依次加入了教师个人背景特征、工作特征和院校特征的控制,此三方面因素都对兼职参与产生影响。这里重点汇报控制变量最为全面的模型(3)的回归结果。教师个人背景因素中性别和年龄对兼职参与有显著影响,表现为女性参与兼职的可能性低于男性,而年龄增长会略微提高参与兼职的概率。在教师工作特征中,起作用的主要是教师在任职单位的收入水平和所属学科门类。与直观感受不一致的发现是,并非收入越低的教师越倾向于兼职,反而年收入在20万人民币以上的高收入教师群体参与兼职的概率是年收入8万以下低收入教师群体的2.1倍。兼职常常被认为是低收入教师获得额外劳动收入,改善生活条件的手段,而这里的经验证据并不支持此假说。2007年实证证据也未发现兼职与教师在任职单位年收入之间有显著关系。由此可见,经济条件只是影响兼职的一个因素,社会对学术界中的高收入群体的需求可能更高,造成不同教师收入人群兼职机会甚至回报的差异。相比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的教师,经济管理学科领域的教师参与兼职的可能性约是其两倍。可见,学科的实用性和社会经济价值也会造成校外兼职机会的不均等。经管专业教师社会需求高、兼职机会多,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而即使政策放开,人文社科教师可能也难以获得校外兼职机会。因此,兼职政策放开后,需警惕从学术界延伸到社会网络中“强者越强,弱者愈弱”的跨界马太效应。从院校特征方面看,兼职地域分布不均较为明显,即中部和西部地区高校的教师兼职可能性是东部高校教师的1.6倍左右。可能是源于院校地域收入差距造成的收入补偿效应,还有待后续实证研究进一步证实。
(二)校外兼职对教师任职高校工作时间投入的影响
角色冲突最直接的表现是教师校外兼职所占用的时间精力与其在任职高校教学、科研等职能履行方面花费时间精力的冲突。由于兼职造成对高校时间和精力投入的削减干扰到任职高校职责的优先地位时会引发责任冲突。我国高校教师实行弹性工作制,一般没有朝九晚五的坐班要求,可自由灵活地分配工作时间,从而给高校教师参与校外兼职腾出可支配时间。根据劳动供给的基本原理,劳动者总时间可分为工作时间和闲暇时间,劳动者通过工作时间分配的理性决策从而实现自身的效用最大化。当校外兼职加入劳动决策时,需要劳动者进一步在工作与闲暇时间安排中进行重新分配和调整,提高总效用水平。调整和分配势必会挤占或者补充原先各项职能的工作时间或闲暇时间。那么校外兼职如何影响教师高校工作时间投入呢?
为详细考察兼职对工作职能时间配置结构的影响,表3中四个OLS模型的因变量分别对应高校教师的教学时间、科研时间、服务时间以及管理时间。本研究在借鉴已有关于教师工作时间决定相关实证研究基础上,全面引入了个人背景特征、工作特征和院校特征方面的控制变量。根据表3结果显示,教师兼职行为与服务时间显著正相关;与科研、管理时间显著负相关;而与教学时间无显著关联。具体来说,兼职教师群体的每周平均服务时间比非兼职教师多2.3个小时,研究时间和管理时间分别减少了2.2个小时和1.5个小时。由此可见,校外兼职投入时间可能源自于对科研和管理时间的挤占和压缩。值得注意的是,缩短科研和管理职能工作投入时间并不一定等同于科研绩效和管理职能履行的低效,若兼职教师提高工作效率,工作事半功倍,则校外兼职不会影响科研产出和管理职责的履行,否则兼职有可能妨碍教师科研和管理工作的完成。
由于校外兼职本身就是教师社会服务的表现形式之一,兼职与服务时间的正相关关系不足为奇。校外兼职的时间冲突主要表现为对研究和管理时间的挤出,一个可能的解释是高校教师在校课时安排和授课时间较为固定,且高等教育管理部门和高校对于教学条例和教学事故的规定和处理细则都较为完备,因而,教师受到规章条例约束选择不占用教学时间从事校外兼职。如2011年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2014年发布对高校教师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其中都明确规定教师不得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而科研、服务和管理时间并未受到硬性约束。兼职教师可能在优先保障教学时间的前提下,选择减少履行研究和管理职责的时间,其中科研时间减少幅度更大。
(三)校外兼职对高校教师自评职业形象的影响
高校教师职业形象是教师角色自我认知的一部分,是教师把自身职业与其他职业区分开的一种认识和感知的描述。教师形象是一个综合范畴,其构成包括职业形象和教育形象。职业形象与教师社会地位、经济待遇关系密切,主要是社会赋予的,而教师的教育形象则是公众对于教师作为教育者的行为规范和行为模式的角色期待以及教师自身角色实践构建而成。我国高校教师群体本身作为拥有高学历,以传授专业知识、培养学生为业的高级知识分子,受到尊师重教的文化传统影响,素来享有较为崇高的社会地位。然而,作为以学术为志业的从业者,学术岗位其实也是一种普通职业,不少教师与高校之间是一种聘用合同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学术职业从业者与从事其他职业的劳动者并无二致。在市场经济与知识经济浪潮的冲击下,高校兼职教师往往具备多重角色。从理论层面看,高校教师背负学术人、道德人、经济人、社会人四重身份,当兼职教师对经济人和社会人身份过于偏重,而忽略其他身份标签时就可能出现身份的失衡、异化和割裂,造成职业形象感知的降低。那么当教师兼职与学校职责履行发生抵触、矛盾和对立时,兼职教师会感受到明显的角色模糊和角色冲突,从而降低角色认同。
表4列举了校外兼职对高校教师职业形象自我评价的影响效应,我们基于OLS模型逐步控制教师个人背景特征、工作特征和院校特征进行回归。估计结果一致表明,校外兼职对教师职业形象感知有负面影响,有校外兼职经历的教师对职业形象的评价低于没有兼职经历的教师群体。考虑到调查数据来自于《意见》出台之前的2014年,彼时还未从政策层面明确高校教师兼职的合法性,部分教师兼职活动处于未公开的隐匿状态,一些教师难免认为校外兼职有损教师职业形象和声誉。从这个意义上说,《意见》出台能起到为教师兼职活动定性与正名的作用,有利于教师兼职的公开化、透明化,高校教师也无需再自觉“不务正业”,对规范管理具有积极的现实指导意义。
五、结论与讨论
本研究基于劳动力工作供给理论,建立大学教师校外兼职的研究理论框架,使用2014年中国大学教师调查数据分析校外兼职的现状和影响因素,从双重角色冲突视角出发,探究校外兼职对高校教师各项工作职能时间投入和自评教师职业形象的影响。研究主要结论和讨论如下。
第一,调查数据显示在2014年约有14.53%的高校教师参与校外兼职活动,兼职教师比例较2007年有所增长,规模效应初显,但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意见》的出台和实施有望进一步解放高校教师的现实生产力,激励教师重视社会实践与产学研合作。2014年除本校全职工作外,教师在企业从事校外兼职最为普遍,其次是在其他高校和科研院所兼职,选择自主经商的比例最低。对比2007年“变革中的学术职业”全国大规模高校教师调查,近年来教师兼职的市场化和社会化程度有所提高,有利于凸显知识价值和智力溢价。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国家战略背景下,改善高等院校对教师科研转化和创业支持可进一步促进教师人力资本和社会价值的实现。
第二,基于逻辑回归模型的教师校外兼职影响因素分析发现,教师个人背景因素中的性别、年龄,工作特征中的任职单位年收入、学科门类,以及院校地域分布对校外兼职参与有显著影响。在个人背景因素中,女性从事兼职的可能性比男性低,年龄增长会带来兼职倾向的微弱上升。在教师工作特征中,高收入教师群体和经管类学科教师更容易获得校外兼职。在院校特征方面,中西部地区教师比东部兼职的概率高。可见,教师校外兼职决策是由供给侧和社会需求侧合力推动的均衡状态。有效的兼职激励机制应着手搭建教师和社会公众的连接平台,让智力投入实现与资本、设备等投入的优化配置,并促进其生产转化。
第三,校外兼职时间的增长空间来源于高校教师对本职工作和闲暇时间的挤占。通过OLS方法,我们估计了校外兼职对教师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工作时间的影响,发现兼职对科研和管理时间呈现挤出效应,与服务时间正相关,而与教学时间无显著相关关系。这些结果提示我们从事兼职活动应重点把握适度原则,在规范教师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适当兼职,分清主业和副业,处理好利害关系,警惕过度兼职导致本职工作的荒废。提出几方面的政策建议:首先,加强对兼职教师工作各项职责和绩效的考核,监督教师在完成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前提下从事兼职。其次,同时尽快建立兼职配套管理制度和细则,比如兼职主体公示制度;兼职客体单位、兼职工作时间、兼职所得单位报告制度;兼职教师利害冲突回避制度;等等。然后,探索教师依据所司职能不同的分类管理制度,进一步引导教师从事价值最大化的工作职能,而非面面俱到,比如划分教学型、科研型、服务型教师等,每类教师兼职限度应有所区分。
第四,教师自我评价结果表明,有兼职经历的高校教师认为校外兼职有损其职业整体形象。一方面,兼职合法地位确立之前,兼职教师难免产生自身身份认同的异化感和分裂感。另一方面,缺乏约束的兼职可能会触发违反职业规范等负面问题,从而降低自我形象塑造。从这个意义上说,《意见》出台能带来高校教师职业形象感知的重塑和调整,具有积极意义。
本研究对理解和研究高校教师校外兼职行为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然而,本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首先,就经验分析中兼职的度量而言,仍然只停留在对是否参与校外兼职的测量,而未涉及兼职参与的强度,也未区分以额外酬劳为目的的有偿兼职和无偿的公共兼职。并且,不同类型的校外兼职对教师能力和人力资源禀赋的需求不尽相同,笼统地分析教师兼职与否的影响因素不足以揭示教师个人特征和院校特征与各兼职类别之间的关联,应继续开展更深入的探究。其次,由于实施问卷调查时高校教师校外兼职尚处于未被国家法律法规明令认可的隐性状态,采用教师自我汇报的校外兼职活动测量,可能有兼职行为无法避免瞒报、低报的情况出现,从而导致测量偏误的产生,影响估计结果的准确性。最后,本研究的调查数据来自于允许教师兼职《意见》出台前,无法评估新政策对教师群体的影响,亟待后续研究克服上述研究局限,为规范高校教师兼职提供更多实证证据支撑。
作 者
(余 荔,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讲师,湖北武汉 430074)
(原文刊载于《中国高教研究》2018年第8期第53-59+1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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