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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上思县朝阳民政路口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上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警后迅速展开工作,用时8小时破获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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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2:32左右,思县朝阳民政路口发生惊险一幕,一声巨响打破了街道的宁静,一辆红色轿车经过路口时撞到了另外一个方向驶来的摩托车,摩托车上两人瞬间摔倒在地上,然而红色小轿车没有停车加快速度消失在街道另一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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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勤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调查处理,民警在事故现场发现肇事逃逸车辆遗留下的车辆碎片,民警从确定车辆类型和车身颜色入手,经认真分析事故现场痕迹,并通过调阅事故现场周围视频监控,同时走访现场目击群众进行地毯式搜索,最终锁定了一辆红色马自达小型轿车有重大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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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通过车辆登记信息联系嫌疑车主黄某,但此时黄某手机处于关机状态,随后,民警又根据车主登记的地址来到黄某家里进行调查,但是扑了个空,并未找到黄某本人。民警与黄某家人进行了沟通,告知其家人事情的严重性,让其家人尽快联系黄某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处理。迫于压力的黄某于当天上午10时来到大队接受调查处理,该案件终于得以成功告破,此时距离案发仅过去8小时。

目前,黄某因肇事逃逸罪被上思县公安局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处理中。

以下八种行为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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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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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尚未构成犯罪的,处1000元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蜀黍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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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黍提示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请不要对违法犯罪心存侥幸,更不要以身试法。

图文|上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熊俊翔

编辑|林佳莉

审核|杨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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