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惊险!西宁湟中桥上两车追尾,撞断大桥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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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9点15分左右,在湟中桥一辆由北向南方向行驶的出租车追尾另一辆出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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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
致使前车方向失灵,直接冲向人行道,撞断大桥护栏,差点掉入桥下……
热心微友浮云游子说“当时他正好路过湟中桥事发现场,看到一段近2米长的桥护栏被撞断,前车引擎盖、保险杠被撞严重变形,后车的前面部分被撞严重,幸未造成人员伤亡,此次事故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二、大通村民上坟失火烧毁百亩林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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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8日上午,大通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由大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失火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环境资源检察处组织西宁市、海东市及海南州40余名民行干警对此次庭审进行了观摩。组织如此多的人员进行观摩,这次庭审难道有什么特殊吗?而公益诉讼又是什么呢?
解
图文
被告人赵某某现年62岁,是大通县长宁镇上鲍村村民。2018年1月19日下午4点多,他在给父母上坟时,引起了一场严重的火灾。
公诉人: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9日16时许, 被告人赵某某带领家人到大通县长宁镇上鲍村上阴山自家的坟地给已故的双亲上坟烧纸时,不慎将周围的杂草引燃, 火势蔓延至山顶, 导致上鲍村未成林造林地起火,过火面积104亩, 烧毁樟子 、锦鸡儿、 沙棘、 青杨等造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8393元 。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及时拨打了村干部电话和火警电话,并在现场积极救火,等候处理。
公诉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及时报警,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在法庭上供述,自己在用打火机点燃烧纸后,部分烧纸被风吹走引燃了周围杂草,火势不断加大,最终无法控制。在庭审的举证环节,公诉人出示了大量证据证明,被烧毁的未成林林地为大通县长宁镇上鲍村村委会所有,而该次火灾过火面积为104亩,也就是有6.93公顷的林木被烧毁,由大通县林业调查队出具的调查报告证实,此次火灾需要的林木恢复费用为21.71万元。除了相关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对赵某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赵明奎恢复被损坏的林地植被,如无法自行恢复,则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被烧毁林地的重植费用 21.71万元。
据了解,此次庭审是西宁市第一起检察机关在生态领域方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
大通县人民检察院 副检察长 李耀华:通过此次开庭审理, 起到一种警示作用 。 让这些违法者不仅受到刑事的追究 ,还要让他承担补植复绿或者赔偿损失 , 国家的生态被破坏了以后 ,让他修复或者赔偿 ,更多的告诫其他人 , 每个人要养成有想保护生态的意识。
每年因为上坟烧纸而引起的火灾屡见不鲜,而每一场火灾对于生态的破坏是非常严重的,而公益诉讼其中就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保护。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环境资源检察处 检察员 罗珺 :公益诉讼现在法律主要规定了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行政公益诉讼,一方面是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领域是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还有是国有土地出让,还有是国有财产,还有一个是食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还有一个英烈保护,在这四大领域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造成损失的案件 ,我们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和以往其他的民事诉讼有明显的区别,公益诉讼针对的是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中,被告所造成的是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大众利益的损害。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环境资源检察处 检察员 罗珺 :一般正常的民事诉讼,是私人利益保护,也就是说所造成的损失,是被告与原告是有利害关系的。但是公益诉讼它有一个特殊性,就在于被告损害的这个利益,与原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所以公益诉讼的主要区别,就是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区别。
庭审中,公益起诉人认为,森林林地具有防风护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空气、调节气候系统、促进生物多样性等功能,被告赵某某的失火,造成大面积的林地被破坏,对森林林地的生态作用有着极大的负面影响。
公益诉讼起诉人:被毁坏林地,作为上鲍村集体所有,系重点公益林 。公益林为维护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 ,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 。主要提供公益性, 社会性产品和服务的森林 ,林木, 林地 ,其损毁造成社会公益受损。被告赵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野外用火,其行为上有主观过错,发生火灾致使林木损害的后果 ,其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次火灾造成的危害后果引人深思,而每年因上坟烧纸而引发的火灾也是不断发生,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森林公安与消防等多部门对防火宣传极为重视,但部分公民的防火意识仍然亟待提高。森林资源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森林防火是全社会的责任。此次庭审,不仅能让被告人汲取教训,也能让广大群众引以为戒。
公益诉讼起诉人:十年难遇一棵树,星火可毁万亩林。青海作为一个高原地区,地势较为辽阔,而且风沙大,违规野外用火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火灾,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行为人也将为自己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付出双重的法律后果。当前这个提倡绿色环保的大环境下,祭奠亲人的时候,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更为文明现代的方式,比如祭奠鲜花扫墓,鞠躬等,既能表达我们对故人的哀思,也能保护环境,还防止了火灾的发生,正所谓是思亲莫让烟尘扰,鲜花一束寄哀思。
庭审中,被告人赵某某也明确表示,自己愿意对烧毁的林地进行重新种植,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弥补自己之前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公益诉讼起诉人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目的是通过起诉,不仅让被告承担相应责任,更主要的是让更多的人树立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自觉来保护生态,共同打造青山绿水,幸福的生活家园。
最终,经过法庭调解,被告人赵某某愿意恢复被损林地,如不能恢复,则赔偿重新种植恢复林地所需费用21.71万元。而对于赵某某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法庭当庭予以宣判。
审判长: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明奎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二,作案工具气体打火机一个,依法没收作为证据保留。
公益诉讼作为一项全新的工作内容,此次,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环境资源检察处组织西宁市、海东市及海南州40余名民行干警对此次庭审进行了观摩,其目的,也是重在加强办案人员业务水平,提升案件办理质量。
大通县人民检察院 副检察长 李耀华:环境保护和生态资源都很重要 ,是关系到人民的福祉。青海省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现在省委提出一优两高,尤其是生态环境保护为优先,也是根据我们省情做出的决策。我们检察机关应该结合省委要求,把这生态环境方面的工作做好,让每个人感受到环境的重要性,尤其是通过今天这个案子的审理, 警戒人们以后不管做什么事情的时候 ,把环境考虑进去,把生态考虑进去, 始终放在心上, 类似的案子不要再发生 。
此次庭审的被告人赵某某如何恢复被毁林地,恢复的效果如何,相关的评测和监督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检察机关也将参与其中。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环境资源检察处 检察员 罗珺 : 我们检察机关针对此次诉讼之后 我们会对恢复林地效果 ,进行跟踪督促。如果恢复效果没有达到 ,还有一项诉求就是要求他赔偿损失,就是说你自行恢复不到位的话 ,被告人赔偿的用于补偿林地的损失, 这部分钱是用于支付给林业机关, 由林业机关来进行补植复绿 。
据了解,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一年以来,我省受理的环境资源类公益诉讼案件共145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14件,下一步我省检察机关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长效机制,从个案入手,积极探索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中补植复绿、生态修复补偿等措施,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环境相统一
三、今天,大通黑泉水库路段接连塌方,堵车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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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上午10时,国道G227张孟线(原宁张线)K72+500米黑泉水库路段突然发生塌方,一时间山石伴随着泥土从山上不断滑落,险情造成该路段道路中断,车辆无法通行,堵车严重。
解
图文
塌方事故发生后,记者第一时间联系到了海东公路总段大通公路段的工作人员,他告诉记者塌方事故是8月18日早上10时发生的,原因就是近日的降雨引发的。
因此截至8月18日13时,在安排专业人员观察山体情况后,机械作业车辆只清理的出远离山脚的半幅路面出来。
8月18日14时30分,大通公路段工作人员联系记者告知,由于山体情况不稳定,落石持续,塌方路段又再次发生了二次塌方,致使原本抢通的路段再次中断。对于小型车辆,现场工作人员都进行了劝返,而一些大型车辆仍被困路段上,堵车约有一公里。
因山体不稳定,存在多次塌方现象,请过往车辆择路绕行。
四、您的驾驶证已记满12分 交警蜀黍喊你快去学习(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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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驾驶人因交通违法驾驶证已记满12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请驾驶人尽快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解
图文
驾驶证记满12分怎么办?
C照
根据公安部123号令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A照和B照
根据公安部123号令规定:
第六十八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你不光要重考科目一,驾照而且还要被降级使用!
综上所述:驾照无论是被累计记满12分的,还是被一次扣满12分的,都要参加科目一的学习和考试。只有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除了考科目一之外,还要考科目三!
五、2018年西宁城东、城北41所小学学区划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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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西宁城东、城北的小学学区划分明细表,即将上小学的家长们注意看哦。
解
细节
城东区
根据西宁市教育局《2018年西宁市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实施方案》(宁教基〔2018〕18号)规定,“义务教育招生录取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控制在3公里以内”,及2018年秋季招生网上预报名情况,城东区教育局对辖区个别学校学区进行了调整。并公布了《城东区学位划分明细表》。
2018年城东区城区户籍学生小学学区划分明细
西宁市东关回族女子小学学区
东关大街:路南单号
下南关街:路北双号
中南关街:路北双号;
中南关街:路南单号(女生)
胜利巷
西宁市国际村小学学区
下南关街:路南单号
中南关街:路南单号(男生)
花园南街:路东单号
南小街、清真巷、夏都大街
南庄子、乐都路、山陕台、国际村
昆仑中路:路北10-18号
西宁市富强巷回族小学学区
富强巷、磨尔园、友谊村
共和南路
建新巷:路东单号(全部)
昆仑中路:路南单号1-19号
西宁市园山回族小学学区
园山路、康南路
凤凰山路、垃圾场路
湟中路100号至大号
昆仑东路199号
昆仑东路289号
昆仑东路291号
南山路
南山东路(湟中路交汇处以西)
西宁市康南小学学区
塔尔山村、泉景路、东新路
金汇路30号至大号
南山东路(湟中路交汇处以东)
民和路(31号至大号)
昆仑东路:路北50-78号
昆仑东路:路南45-99号
西宁市长青小学学区
德令哈路:路西双号(全部)
大众街:路南单号(全部)、双号2-222号(74、86号除外)
树林巷、团结村
纺织街(巷)、玉带桥(巷)
建国南路(大众街与建国路十字交汇处以南)
丹霞路
昆仑中路:路北2-8号
西宁市杨家庄小学学区
德令哈路:路东单号(全部)
八一西路:路南单号(全部)
昆仑东路路北180至大号
果洛路(连8-大号)
康西
泰宁花园
新民村、先进村、西北园村
康宁巷、康乐新村
西宁市八一路小学学区
八一中路
曹一路、曹二路、曹三路
曹家寨新村、曹家寨、拥军巷
果洛路(连1-7号)
康东
西宁市青藏铁路花园学校小学部学区
昆仑东路:路北80-178号(含10、26号);
昆仑东路:路南101至大号(199、289、291除外)
曹四路、曹五路、曹六路
博文路、博雅路
湟中路1-99号
西宁市十里铺小学学区
沪宁路、开元路、
金穗路、金桥路、新颜路
十里铺、东新路
金汇路1-29号
八一东路199号
八一东路200号
民和路(1至30号)
青海师范大学附属第二中学小学部学区
团结桥路61、200、202号
金和路、民航路
八一东路:单号31至大号(199号除外)
八一东路:双号8号至大号(200号除外)
西宁市澄川小学学区
昆仑东路:双号2-48号(10、26号除外);
昆仑东路:单号1-43号
乐家湾村、杨沟湾村、明杏路
八一东路:单号1-29号;
八一东路:双号2-6号
西宁市第二十八中学小学部学区
互助西路、褚家营、王家庄村
站北、站后、站西、站东
祁连路:双号2-290号;
祁连路:单号1-37号
西宁市中庄小学学区
互助中路:双号150至大号;
互助中路:单号185至大号
担水巷、中庄路、福中巷
西宁市育才学校学区
互助中路:双号2-148号;
互助中路:单号1-183号
小寨村、宁诚佳苑
西宁市东方小学学区
互助东路(25号除外)
团结桥路(61、200、202号除外)
西宁市韵家口小学学区
韵家口村、付家寨村、付东路
朱家庄、泮子山村、贵南路
西宁市五一学校学区
一颗印、林家崖村、林家崖新村、路家庄
祁连路:路南39-143号、
祁连路:路北292-872号
西宁市东关大街小学学区
东关大街:路北双号2-176号
共和路:路西双号(全部)
仁义巷
西宁市北小街学区
东关大街:双号178至大号
北关街、北小街、金牛小区
七一路:双号34号至大号;
七一路:单号151至大号
五一路路东单号
花园北街路东单号
下滨河路、滨河路、滨河南路、北园巷、白玉巷、广济路
索麻巷、社学巷、慈幼巷、新生巷
西宁市晓泉小学学区
铁中巷、为民巷、滨河东路
建国路:(大众街与建国路十字交汇处以北)双号全部
七一路:双号2-32号;
七一路:单号1-149号
共和路:(共和路与大众街十字交汇处以北)单号(全部)
大众街:双号224号至大号(含74、86号)
西宁市周家泉小学学区
建国路:单号(全部)
七一东路、勤奋巷、白家巷、杨家巷
白家河湾、周家泉、联合村、路林巷
八一西路:路北双号(全部)
城北区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稳定完善政策、优化机制、分级负责原则
2018年城北区小学一年级招生继续实行义务教育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预报名办法,坚持划片招生、免试入学、就近入学、调剂入学、遏制择校相结合的招生入学政策,各学校按学区划片范围进行招生。城北区小学招生工作由城北区教育局统筹、协调及综合指导,各学校组织实施。
(二)坚持保基本、控班额的原则
各校招生按照国家规定班额标准进行招生,严格控制存在大班额、超大班额学校的招生计划,合理分流学生,确保 2018年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消除 66 人以上超大班额目标,消除55人以上大班额工作取得更大进展。
(三)户房与居住地一致就近入学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以适龄儿童和法定监护人户籍、房产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为依据,实行就近入学,当学区范围内符合条件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按照“户、房一致优先”原则,将适龄儿童与父母户籍一致、住自有产权房且落户年限较长的优先录取。其他迁入的适龄儿童由教育行政部门相对就近调剂入学。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建立和完善区内一年级招生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及时向家长、学生和社会发布一年级招生工作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咨询和监督,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入学问题,营造良好的招生氛围,确保招生信息公开、透明。
二、招生对象
按照确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接收辖区内达到规定入学年龄、具有辖区户籍人口的学龄儿童;按学位规范、有序接受符合政策要求的非城区户籍流动人口学龄儿童就读;依法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益。
2018年城区小学一年级入学年龄为:2012年2月29日之前出生,年满6.5周岁的儿童。
三、招生办法
(一)继续实行网上预报名
2018年一年级入学儿童必须提前在西宁市小学适龄儿童入学预报名信息采集系统(http://ybm.xnedu.cn)平台上预报名,预报名时间为2018年4月10日-4月30日。家长可通过三种方式给孩子预报名:一是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家中登录预报名系统,为孩子进行预报名和入学信息登记,获取《小学入学报名登记表》;二是在园适龄儿童家长也可在幼儿园为孩子进行预报名和入学信息登记,获取《小学入学报名登记表》;三是在外地上幼儿园的适龄儿童家长可前往户籍所在地区教育局指定的报名点为孩子进行预报名和入学信息登记,获取《小学入学报名登记表》。
(二)城北区户籍子女一年级入学办法
学区户籍适龄儿童报名时间为:2018年8月27日、28日。适龄儿童家长根据区教育局划定的招生学区,带领适龄儿童, 携带适龄儿童和法定监护人在一起的学区户籍户口本、2018年西宁市小学入学报名登记表、和户口本地址一致的房产证或经房管局备案的购房合同、预防接种证到划定学区的学校进行现场核对验证报名。注:凡提供虚假证件、缺少相关材料的取消就近入学资格,进行调剂入学安排。
(三)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1.流动人口随迁适龄儿童入学条件。(1)法定监护人原户籍地户口簿(户口薄须含适龄儿童户籍)。(2)在宁经商创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及依法纳税满一年以上;在宁务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以上;取得市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高端柔性引智人才。(3)在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有房产证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4)取得一年以上合法居住证(居住证地址与房产地址一致),并及时为适龄儿童少年在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暂住登记手续。(5)《小学入学报名登记表》。(6)预防接种证。(7)愿意服从统筹调剂分配的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在学校填写服从统筹调剂志愿书和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注:凡提供虚假证件、缺少相关材料的取消本地公办学校入学资格。
2.招生报名办法。2018年秋季,城北区各学校按招生计划有序招收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适龄儿童入学,学校优先招收在宁居住时间长(以居住证为准)的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直至招满招生计划为止。超出招生计划的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适龄儿童由城北区教育局同样按照在宁居住时间长短统筹调剂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3.登记审核及报名时间。符合条件并愿意服从统筹调剂分配的流动人口随迁适龄儿童于2018年8月29日全天、30日上午到居住证所在学区的学校提供证件审核登记,8月30日下午由各校公示审核结果,审核无误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于8月31日由各校组织进行报名。超出招生计划并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由区教育局于8月30日下午至31日下午经材料审核登记后,于8月31日下午统筹调剂分配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入学。
城北区2018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区划分
序号 | 学校 | 学区范围 |
1 | 祁连路小学 | 小桥大街双号(2—66) |
2 | 小桥大街小学 | 海西西路(1—23)号; 小桥大街单号(1—171); 建设巷、雷家巷 海湖大道9号 柴达木路(1—26)号; 盛华景苑89号;西格复线(1—50号); 小桥村、毛胜寺村 |
3 | 朝阳学校 | 祁连路单号(425 —475 ),双号(854—862); 祁连路118号; 朝阳西路单号(1—27)双号( 2—34); |
4 | 山川学校 | 朝阳东路单号(39—57)、双号(48—78号); 朝阳西路单号(31—63)、双号(36—48); 沈那街全部 小桥大街双号(70—80); 祁家城村、九家湾村、魏家庄村 |
5 | 光明小学 | 祁连路南451号---423号、 祁连路北794号---696号、 寺台子村、北园村 |
6 | 博雅小学 | 柴达木路37号—205号; 海西西路24号以上-铁路口 |
7 | 马坊小学 | 柴达木路172号、206号—216号 柴达木路307号—324号; 西杏园村、马坊村 ; 海西西路铁路口以西 |
8 | 三其小学 | 三其村、 西钢西区流动人口(西园一区湟水路10号132-173栋、197-198栋、 西园二区湟水路6号1-16栋、 30-59栋暂住的流动人口子女) |
9 | 大堡子小学 | 大堡子村、陶南村、陶北村、 严小村、鲍家寨村、宋家寨村、晋家湾村、 一机床厂(柴达木路495号)、 3419厂(柴达木路481号)、马坊新村 |
10 | 友谊学校 | 朱南村、朱北村、 汪家寨村、柴达木路539号(青塘小镇)、 柴达木路531号(油嘴油泵厂家属院) |
11 | 吧浪小学 | 吧浪村 |
12 | 吴仲学校 | 吴仲村、乙其寨 |
13 | 陶园小学 | 宁张路2号----142号; 生物园区纬三路9号及以上; 经二路42号及以上; 经四路16号及以上; 北杏园村、陶家寨村、陶新村 |
14 | 静雅小学 | 纬三路1号-8号; 装备园路、经一路、经二路、纬二路、 石头磊村、廿里铺村、北川园艺场、 廿里铺新村、海湖大道(天峻桥以北) |
15 | 泉湾小学 | 莫家庄村、小寨村 |
16 | 花园小学 | 花园台村、孙家寨村 |
17 | 双苏学校 | 郭家塔村、双苏村 |
18 | 二十一中 | 湟水路以东幸福小区、西园一区、西苑二区; 光明社区、新村社区、欣乐社区、幸福社区 |
19 | 青大附小 | 宁大路249号-253号、 省化建家属院、 瑞景河畔家园 |
六、依法处罚青海湖乳业!青海食药监局又曝光17批次不合格食品
聚
焦点
近日,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又曝光17批次不合格食品,其中13批次餐饮具不合格,3批次水果制品不合格,以及对青海湖乳业2017年7月29日生产青海大牧场纯牛奶不合格事件,进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解
细节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18年 第62号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8号),涉及我省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各1家。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西宁润良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青海青海湖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青海大牧场纯牛奶(超高温灭菌乳、规格:190ml/袋、生产日期:2017-07-29)非脂乳固体项目不符合GB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17年9月19日,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青海青海湖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查明该公司于2017年7月29日生产青海大牧场纯牛奶(190ml/袋)1444件,每件16袋,共计23104袋,并全部售出,销售价25037.8元。
该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产品召回,共计召回不合格纯牛奶49件,784袋,召回货值金额780.2元。生产经营的上述批次纯牛奶货值金额共计25037.8元,违法所得24257.6元。
该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西宁润良商业有限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食品储存销售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对其处罚。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6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18年 第60号
近期,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2018年省级监督抽检任务中,抽检了13类食品228批次样品,其中13批次不合格餐饮具,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抽检情况
本次抽检餐饮食品139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2批次、食用农产品33批次、豆制品2批次、水果制品3批次、饮料8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3批次、糕点1批次、乳制品28批次、蔬菜制品2批次、调味品3批次、冷冻饮品2批次、酒类2批次,其中检出13批次餐饮具不合格。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1、玛沁花之林茶餐厅的小碗,检出大肠菌群,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
2、乌兰县铭泰商贸有限公司金子海大酒店的小面碗,检出大肠菌群,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
3、都兰县德都酒楼的小号鱼盘,检出大肠菌群,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
4、海西中德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小深凹盘,检出大肠菌群,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
5、青海中浩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格尔木希尔顿逸林酒店的小碗,检出大肠菌群,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
6、青海凯邦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格尔木凯邦瑞斯丽酒店的汤碗,检出大肠菌群,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
7、格尔木徽山湖大牌档的大碗、芒果盘、茶杯、方盘,分别检出大肠菌群,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
8、德令哈市郭林家常菜的长盘,检出大肠菌群,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
9、玛沁小金牛美食城的盘子和小碗,分别检出大肠菌群,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5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18年 第61号
近期,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央转移地方任务,组织抽检了12大类食品115批次样品。检出不合格食品3批次,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抽检情况
本次抽检食用农产品55批次;餐饮食品3批次;调味品28批次;水果制品7批次,其中不合格食品3批次;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贵德县河西兴达食品百货批发部销售标称潮安区奇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九制情人梅,菌落总数5次检出值分别为9.3×10?CFU/g,9×10CFU/g,3×10CFU/g,3.2×10?CFU/g,3.1×10?CFU/g,标准规定为菌落总数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4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3CFU/g,检验机构为: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二)贵德县河西兴达食品百货批发部销售标称兰州顶呱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雪花杏,菌落总数5次检出值分别为3.2×10CFU/g,2.1×10CFU/g,3.7×10CFU/g,1.5×10CFU/g,3×10CFU/g,标准规定为菌落总数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4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3CFU/g,检验机构为: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二)贵德县河西兴达食品百货批发部销售标称甘肃顶呱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甘草杏(蜜饯类),菌落总数5次检出值分别为3.2×10?CFU/g,1.8×10?CFU/g,4.7×10?CFU/g,4.4×10CFU/g,4.1×10?CFU/g,标准规定为菌落总数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4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3CFU/g,检验机构为: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针对此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相关市、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落实主体责任,采取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查找问题原因并整改,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已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所列的不合格产品时,请及时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31进行投诉举报。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5日
编 辑|西柚
责 编|豌豆
监 制|沫小婷
终 审|青海老李
来 源|青海新闻网、青海日报、西宁晚报、西海都市报、西宁交警、百姓1时间等媒体,搅沫沫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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