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2日,江苏省卫计委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虽然正式细则尚未出台,但征求意见稿仍有一定参考价值。
小编也为大家总结了一下几个重点,这都是我们确有专长人员需要关注的。(往后看,文末有福利~)
您需要关注的是
1、报考具备条件
2、提交哪些材料
3、以下情况取消报名资格
4、现场考核分为内服外治
01
报考条件
推荐医师要主治医级别
本细则适用人群:
1、江苏省省行政区内
2、师承学习中医,或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者
注:不能参加考核的人员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管理。
第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造成严重后果或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承担主要责任及以上的;
(三)因从事医疗行为被处以刑事处罚,且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考核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师承方式学习中医者:
1、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2、连续跟师满5年
3、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不包括指导老师
4、指导老师:中医类别、临床十五年以上或副主任医师级别
5、推荐医师:中医类别、本地执业、相关专业、主治中医师级别
多年中医医术实践者:
1、具有医术渊源
2、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满5年
3、医术确有专长
4、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5、推荐医师:中医类别、本地执业、相关专业、临床5年以上。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三)须与指导老师签订《江苏省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并经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公证后1个月内须向指导老师主要执业地点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类别相关专业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七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副主任中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在本省医疗机构中从事临床诊疗工作,能够完成教学任务,且同时带徒不超过4名。
第八条 推荐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中医类别相关专业执业医师;
(二)具有主治中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九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或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另:以下几类人群也可提出考核申请
1、已取得《出师证》,再继续跟师满两年的
2、港澳台人员在本省师承学习中医者
注:细则中并未提及“不需要医师推荐”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在本省跟师学习并公证,还未取得本省颁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跟师学习满五年的可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已取得本省《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再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条 港澳台人员在本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一条 《中医药法》实施后,拟在本省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的,须办理公证和备案手续,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中医(专长)医师依法取得两种或两种以上医师资格证书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资格证书的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
02
报名需提交哪些材料
报名需提交的材料
1、考核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明
3、医术专长综述
4、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5例
5、至少2名医师推荐的相关材料
除此之外还有
1、师承方式学习中医
①指导老师相关证明材料
②师承关系合同、备案登记表
③跟师满5年证明材料、指导老师意见
④已取得出师证的需出具证明
2、多年中医医术实践
①医术渊源证明材料
②实践活动满5年证明
③指导老师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5例;
(五)至少两名推荐医师的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推荐材料;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除应当提交第十条材料,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指导老师的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经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证明;
(二)经当地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备案登记表》;
(三)自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以及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
(四)指导老师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跟师学习及考核证明材料。
已取得本省《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应提交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证明材料,并提供《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
第十二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除应当提交第十条材料,还应当提交具有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医医疗服务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脉络、家族行医记载记录、医籍文献等。
已取得下类资格者需提交相关证明
1、1995年5月前已获得县级批准行医资格者
2、已取得乡村医师证者
3、已取得助理医师资格者
4、已取得老确有专长证者
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证明,或者至少10名患者的推荐证明。其中在中医类别相关专业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的中医医术实践人员,还应提交指导老师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医术专长的证明材料以及指导老师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跟师学习及考核证明材料。
1999年5月1日前取得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的人员,还应当提交中医有效行医资格证明;具有本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还应当提交《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和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出具的长期从事中医药服务的证明及有关材料;取得本省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还应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已经取得本省《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还应提供《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03
以下情况
取消报名资格
取消报名资格的有
1、申请者医疗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
2、申报不实者、2年内不得报考
3、造假者指导老师与推荐医师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者近五年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十四条 申请者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报名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考核。
第十五条 指导老师或推荐医师提供相关情况不属实者,其今后不得作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本周期申请者医师资格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04
现场考核
分为内服外治
内服
1、医术专长陈述
2、现场问答
3、诊法技能操作
4、中药辨识及相关理论知识
第十六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及有效防范方法,相关病症诊断的规范性、正确性评估,相关病症中医药技术方法治疗的有效性、独特性评估。
外治
1、医术专长综述
2、现场问答
3、外治技术操作
4、中药相关知识(如有涉及)
第十七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等。如外治技术中无中药的可不进行现场中药辨识。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相关病症诊断的规范性、正确性评估,相关病症中医药技术方法治疗的有效性、独特性评估。外敷中药的,还应当考核相关中药知识。
第十八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或者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应当增加相关考核内容。
05
对报名人员及医师
资格审查严格
以下人员依《15号令》追究法律责任
1、考核专家徇私舞弊者取消相应资格
2、参考人员违规者撤销其专长医师证
3、专家未履行职责者依法给予处分
4、指导老师弄虚作假者吊销其医师证
5、超范围执业罚款万元以上
第三十四条 加强考核诚信建设,建立考核和执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对于在考核报名、推荐、考核和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指导老师、推荐医师、考核专家,取消其相应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考核、带徒、推荐、执考等。
第三十五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省中医药局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三十六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省中医药局应当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本文仅供参考,江苏确有专长人员,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务必仔细逐条阅读考核细则,切勿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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