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有了权利意识,遇事儿习惯问个“为什么?”“凭什么?”不完善的法律无法应对人们增强的权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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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北京杨文战律师
来源 | 北京杨文战律师的法律博客
最近关于警察有没有权利随便在街上拦截行人查验身份证的事儿又引发了争议,说“又”是因为这个争议曾经多次出现。每一次出现都可能引发一次舆论冲突,警方、当事人、各界法律人士的观点可能截然不同:有的说警察当然有权查,有的说警察也没权利随意查行人身份证!
这次的事件是一位前媒体人引起的,他在“媒律圈”写了篇《过洗村派出所》质疑警察在派出所门口的马路上查验身份证没有法律依据。并详细描述了因为这件事儿和警方之间发生矛盾的过程,这篇十万加的文章引发了关注和讨论。
各界人士看法不同,公检法系列的人士,大多倾向于警察有权查验身份证,这位前媒体人纯粹是无理取闹;律师和一些法学教授则观点分化,有的站在警方一边,有的则认为依据现行法律,警方无权随意查验行人身份证,这次事件中前媒体人的情况根本不符合警方查身份证的条件。为什么同样的法律规定下会有不同的观点呢?对于警察查验身份证的行为,现行法律到底怎么规定的?
我们先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对此是怎么规定的。该法第十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同样的规定,在警察和被盘查人之间可能有不同解读,在法律界人士之间也有不同解读,问题在哪儿呢?
就上述规定中,大家最常见警察核实身份证的情况是在地铁、火车站等地点,除了重要活动发生管制期间外,一般很少发生街头查验身份证的情况。这次查验身份证事件为什么会引发警方和被盘查人的冲突呢?被盘查人主要是认为盘查地点在派出所附近,不符合上述二、三、四的任何一条。而自己绝不是坏人,长得也不像坏人,只是一个正常行走的行人,警方也没能说明自己哪个地方值得怀疑,所以不应该适用第一条,而且据被盘查人讲述,从现场到后来去派出所,警方也没敢明确说适用第一条。
其实法律界人士的争议也主要是因为第一条:
有人认为除非你有合理的证据怀疑对方是违法犯罪嫌疑人,否则不能随意要求盘查;有人则认为有时怀疑很难举证,甚至可能凭的就是感觉,所以实际上可以理解为警方在街上有权随时无理由查验身份证。
怎么认定路人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我们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这是目前能找到关于识别“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规定,从这几个条件来看,上述事件显然不符合(一)、(二)中的情况,至于(三)、(四)该怎么理解?也同样有争议:
没有任何证据,只是看着人的样子产生怀疑,能不能认为是“有作案嫌疑”?如果能,在查明身份前,怎样才算“身份不明”?没有任何证据,只是看人身上带着的东西产生怀疑,能不能认为“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赃物”?
这些细节的问题基本没什么人去探讨,大家只是直接依据上述规定形成了自己的观点,以我的角度来看,上述法律实际上是不够清楚、明确的。而目前能见到的都是各类法律专家的学理解释,正经八百的立法解释见不到!这也是这个简单的事儿这么多年仍然争议这么大的原因!
这个问题在多年前其实不是问题,那时人们普遍习惯服从,警察来查验身份证时没人说“不”,没人问依据,没人要求核实警察的身份。但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有了权利意识,遇事儿习惯问个“为什么?”“凭什么?”不完善的法律无法应对人们增强的权利意识。除此之外,再加上一些执法人员本身执法素养不够,甚至粗暴执法等原因,造成互信力降低,也就有了现在经常发生的种种矛盾!
对这个问题,我个人观点如下:
1、我倾向于警方在街头查验行人身份证无需特别证据,内心合理怀疑即有权排查。
除去个别警察闲着没事儿以查身份证取乐或者故意报复特定的人,警方在街上查身份证有利于排查嫌疑人、震慑犯罪。但如果要求警方在街人查身份证必须有什么客观证据,显然会增大警方的执法成本,毕竟查验身份证不是抓人,算不上对人身权利的限制和侵害。换句话说:各国警方在街上临时检查路人身份证,大多有合理怀疑就可以,真的不需要有特别证据,这也是国际惯例。至于说个别警察可能有利用职权胡作非为的问题,应另行设置制约措施,事后该投诉就投诉,警方也不包庇,查明事实确有滥用职权的,该处理处理。
2、大量使用辅警拉低了执法形象,警方执行素养有待提高,要跟上群众的权利素养!
从“媒律圈”写的文章内容来看他是被辅警给查了,要求执法者说明执法依据却碰到对方说不清、道不明的情况。警方的日常执法依据应该是熟记于心的,被问到时应清楚明确说明,甚至必要时要主动说明。而我们的执法人员这一点往往做得不好。
在编的警察做得还不一定到位,辅警参与执法更容易被诟病,基层警方可以说是因为警力不足迫不得已,但是对群众来讲辅警的素质更是堪忧,也出了不少事儿,比如粗暴执法,比如最近发生的辅警借办案之机强奸报案女当事人等。
在社会舆论中,出事儿时就由“临时工辅警背锅现象”更是拉低了警方的形象!辅警与群众直接接触执法,即使是在警察在场的情况我也认为是不应该的,辅警参与执法的制度应该修改。为什么简单的警察查验身份证事件一出来,就有那么多人提出异议,以前一些执法不规范的事情所造成的后遗症是重要原因!
其实多一些“媒律圈”这样的人也是好事儿,这种冲突能促进大家思考、促进警方学习、促进警方规范执法。希望立法机关尽早完善法律,也希望警方做到执法有据还能说得清楚,理直气壮的情况下该怎么执法就怎么执法,不用怕啥!至于普通人遇到警方查验身份证时,我建议在确认对方警察身份属实的情况下,还是采取配合的态度为好,如果认为警方执法有不妥之处,可记下警号进行投诉!
本期编辑 | 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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