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林苍

罪犯张林苍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7年1月18日,张林苍被押往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改造。5月2日8时20分许,张林苍强行驾驶一辆等候装货的货车成功脱逃。5月10日9时10分许,张林苍被抓捕归案。2018年1月17日,张林苍被以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林苍从监狱逃脱8天,直接改变了两个人的命运,他们分别是云南省第一监狱七监区副监区长马金勇,七监区二分监区长陈涛。

检方认为,“张林苍从监狱逃脱后,为将其抓捕归案,司法机关调用大量警力,造成司法资源大量占用,张林苍的脱逃行为严重破坏了法院判决的严肃性,给其他罪犯造成了不良的示范效果,给人民的安全感造成不良影响” ,应当对马金勇、陈涛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张林苍驾车越狱的那一刻,带班领导马金勇正在二楼会议室开会,分包警察陈涛则刚刚休完假期上班,他们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张林苍的越狱,因为他是临时起意,恰好那一刻具备越狱条件。

检方查明,罪犯张林苍在13号习艺楼厂房外过道从事劳动生产时,擅自离开劳动岗位,进入停放在厂房3号门外等待装货的云AA8373福田牌货车驾驶室,于8时21分左右驾车强行撞开监管区内临时钢板隔离墙上的临时搬迁门逃脱。马金勇称,之所以有临时搬迁门,是因为当时监狱在进行调整,在搬监狱。而按照监狱管理规定,对于临时门,应该设置防撞墩、防撞杆、破胎器等物理防护措施,但当天现场无这些措施,也无人值守。并且,按照监狱管理规定,车辆只能从1号门进4号门出。若要停车装货,停车地点必须在1号门与4号门之间的专用通道,车辆停好(车头朝里)后,驾驶员必须拔下钥匙熄火、关闭并锁好门窗后才能离开,但当天这辆福田车未遵照规定操作。这给了张林苍越狱的可乘之机。

陈涛称,作为分包警察当时自己在车间内的2号门处,而张林苍在3号门外面的过道处,两地相距40-50米,中间还间隔有三号门。也就是说,事发突然,他阻止不了张林苍的越狱。

综上,导致张林苍越狱成功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监狱劳动场所外围墙尚未建成,未严格落实监狱搬迁及接受罪犯的条件,监狱内车辆停放严重违反车辆管理规定、巡查失守等,这些核心原因的存在,远不是马金勇、陈涛凭借个人之力就可以解决的。

马金勇和陈涛都曾是受过表彰的优秀监狱警察,但是,自从张林苍成功越狱那一刻,一切都烟消云散——他们从教育管理罪犯的监狱警察瞬间发生角色转变,沦为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嫌疑人,并受到刑事追究。从优秀警察到刑事被告人,中间只隔着罪犯逃跑的距离。

检方指控,马金勇作为七监区分管劳动改造的副监区长,一方面未对罪犯张林苍进行严格审查,且未就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另一方面,马金勇作为案发当日监区带班领导,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制度,监管措施不到位,致使案发当天警力部署存在较大漏洞,且未认真履行领导值班带班制度,警力部署后未对各执勤点警察到位履职情况进行巡视检查,以致罪犯张林苍逃脱时习艺楼3号门执勤点发生警察脱岗的情况。陈涛作为分包警察,一方面未严格落实对重点罪犯张林苍的包夹制度和耳目贴靠;另一方面,陈涛未认真执行对罪犯监管的有关制度,在落实罪犯张林苍的互监小组编排、落实等方面未认真履职,致使罪犯张林苍离开劳动岗位,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驾车逃脱。

监狱对罪犯的控制、教育和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不仅仅只有法律,还有监狱管理局、监狱、监区甚至分监区的一系列名目繁多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不仅涵盖了所有罪犯的吃喝拉撒,以及生产、生活、学习等服刑改造的方方面面,而且为警察如何管控和教育罪犯设置了密密麻麻的条条框框和事无巨细的操作规范,使得警察从业如履薄冰,稍有不慎就有落水危险。监狱警察之所以感叹压力大风险高,或许原因正在于此。

然而,这些堪称“完美”的制度规定落实起来似乎并不尽如人意,即使优秀的监狱警察,也无法完全按照制度规定来规范从业。自参加工作以来多次受到监狱系统表彰的马金勇、陈涛被检方指控的“失职渎职”行为,哪一条不是来自监狱系统内部的管理规定?它们没有成为防范监管安全事故的防火墙,相反,却成了衡量和评价监狱警察违规渎职的标识线。

检方认定马金勇、陈涛涉嫌犯罪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云南省第一监狱相关文件;云南省第一监狱七监区相关制度文件;新闻报道等。质证阶段,检方指出,两名被告人违反了云南省监狱管理局编的《云南监狱工作手册》中的《副监区长岗位职责与工作标准》、《七监区罪犯互监小组管理规定及管理办法》等文件之规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检方指控犯罪没有指明被告人触犯了什么“法律”。

《刑法》第四百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逃脱,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对两名监狱警察定罪量刑的刑法依据。但是,《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所谓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处理案件时要以法律为准则。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是构成此罪还是彼罪,法律应当是唯一判断依据,而不是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果离开法律另立标准,或将有悖于法治精神和司法公正。

该案尚未正式宣判。被告人马金勇、陈涛自己认罪,他们的初衷,或在于明知自己难辞其咎(也可能仅仅是行政责任)而尽量获取从轻发落。但是,对数十万监狱警察而言,这一案件意义重大,不仅关乎他们对司法公正的认知和感受,而且也关乎他们对职业风险的预判和应对——无论如何,他们不应该被以一名越狱罪犯引发的根据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甚至新闻报道确定的玩忽职守行为而定罪处刑——倘如此,监狱警察将无时不处于由罪犯掌控的风险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