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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6日晚上,陈某通过微信好友“带刺玫瑰”介绍与卖淫女邓某进行性交易,并约其到A区某街道公寓开房。邓某在陈某未如约支付嫖资的情况下,拒绝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准备联系其他人。陈某夺走邓某手机,并用自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因邓某挣扎反抗并未得逞。

2017年11月28日凌晨,陈某通过微信威胁邓某如不交出4000元赎回手机,就公开其手机隐私。后双方约定在潮州市某路交界处的银行交易,当天中午12时,陈某与邓某在交易过程中被公安干警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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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谋犯罪:陈某用水果刀威胁被害人

经调查,陈某在通过微信好友介绍卖淫女开始性交易时,已事先预谋实施强奸。在陈某前往A区某街道公寓过程中,其身上已携带水果刀、胶纸、抹布等作案工具。因此,陈某在邓某拒绝后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邓某发生性关系,最终未遂。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法条链接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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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被夺,邓某被要挟支付4000元

案件中,陈某以暴力手段强奸未遂后,以公开邓某手机的隐私为要挟,逼迫其交付4000元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条链接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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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情况

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且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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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桥检察 【第278期】

本期编辑:陈霞

资料提供:公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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