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各种借口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期间银行卡有大额资金往来,其中存款金额达106万余元,既不向法院申报财产,还将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和个人消费等。近日,宿城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5年11月13日,宿城法院对王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王某借款人民币5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李某不积极履行判决内容,王某于2015年12月22日向宿城法院申请执行。宿城法院依法向被告人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等。经查询,被告人李某使用的卡号为6224527411005477800的银行卡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26日期间有大额资金往来,其中存款金额达106万余元,但被告人李某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将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和个人消费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宿城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被告人李某仍未完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2017年7月5日宿城法院以李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李某于2017年7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8年7月9日,宿城区检察院向宿城区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李某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执行案件已结案。

宿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宿城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宿城区人民法院

宿迁中院官方微信

微信ID:sqfyweixin

1.点击历史信息,查看更多内容

2.长按右侧二维码,关注宿迁中院

长按二维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