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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刘冷丝
栏目|丝说大学校园

一定有许多即将入学的大学新生们把大学看作玩乐的天堂,以为天天不上课没关系,考试作弊也不会有人管。如果你抱着这样的心态,那么一学期结束后,你很可能就是那个挂科多门又被处分的学生,你还很有可能被最严规定开除学籍。

高校教师给新生们讲解学校纪律

学校的校规其实是很重要的东西,但大部分学生都不愿意去了解,他们都认为自己绝不会触犯上面的条例,但很多学生都不知道,一些他们认为“无伤大雅”的行为其实是违反了校规的,有的甚至被处以最严重的处罚:开除学籍。

一旦你被处以开除学籍,那么几十年的书等于白读了,而你连后悔的机会都没有。

在我的学校就有真实的一例,一个女生因找人代考而被开除了学籍。即使她解释自己找人代考是有原因的,还是因为违反校规被开除了。我相信她在事后一定后悔莫及,因此告诫新生们,千万要重视校规,否则犯了错还浑然不觉。

开除学籍处分是高校学生纪律处分中最为严重的一种,它对学生的影响巨大,几乎是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毕竟是关乎一生的大事,一些高校校规对于这个处分的设置是否有些不妥?还真有,有部分高校开除学籍的处分规定存在违反上位法等不合理之处。

学生自觉学习各项纪律

高校开除学籍处分规定最大的问题就是有违上位法,判断高校校规是否违反上位法,是一个复杂和专业的问题。经过缜密的分析,发现高校开除学籍处分规定在违反上位法的问题上具体有三种方式,三种的相似之处都是学校擅自扩大了开除学籍处分的适用范围。

第一种情形是改变了原来的适用条件。比如,某大学把在课程作业或者其他未正式发表的学术成果中有剽窃、造假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作为开除学籍处分的事由,某位同学违反了这一规定被开除,该案后来被送至最高人民法院,高院也指出有剽窃、抄袭的研究成果是指高等学校学生在毕业论文、学位论文或者公开发表的学术文章、著作,某校的规定无疑改变了法律条文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适用条件。不过很遗憾,被开除的学生也并未回到学校就读。

第二种情形是高校“参照”了法律条文制定的校规。如某高校规定:“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第四条至第十九条中相似款项给予处分。”而该校规定的第四条至第十九条中有大量开除学籍处分条款。这种参照适用的规定方式会扩大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事由,给高校避开法律拘束、滥用开除学籍处分权提供了机会,使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失去了对高校制定规定的拘束。

大学的考试纪律比中小学都严格

第三种情形是学校通过增设无关事由达到扩大约束的效果。如某高校规定: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校级以上体育竞赛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而原法律规定是“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是“考试”,而校规增设的“校级以上体育竞赛”属于无关事项,将无关事项增设为开除学籍处分的事由,自然扩大了开除学籍处分的适用范围。

高校开除学籍处分还存在不合理性,大概有两种情况。一是忽视学生违法违纪的具体情形,高校本应考虑具体情况并加以区别对待,却一味的简单化一律开除学籍。二是规矩和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不符合,如条例中写的是“严重”、“屡次”,实际情况却达不到这种程度。

大学里严肃的考场

部分大学生可能心存侥幸,想到高校有一些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条文,自己将来万一触碰了红线,也许可以依法为自己讨到说法。是的,没错!但是,尽管高校目前确实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就过去的经验教训来看,上级主管教育部门、执法机关并不支持学生因违反纪律被开除的申诉。

因此,对学校来说,开除一个学生是小事情,对学生来说,却是人生大事。处罚的本意是让学生有悔改之心,如果只是一味的行使处分权力,并且还是不正确的使用,那么这些校规的意义又在哪里呢?但是,我劝告你,在学校没有改变之前,你还是好好守规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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