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陕西省神木市公安局通报,涉嫌系列新闻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人麻某某已被抓获。

据不完全统计,类似的自媒体敲诈案,今年已曝光至少4起。其中包括上个月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网络大V”陈杰人。

以负面炒作相威胁,假有偿删帖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近年频发的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已成社会公害。

有学者接受南都采访时表示,言论有自由,但法律有边界更有底线,那些打着舆论监督旗号唬人,实际以此做勒索工具和敲诈筹码的人,必须受到严惩。

频发:政府企业都中招,敲诈者不乏“大V”“斗士”

8月19日,陕西省神木市公安局通报,通过对群众举报线索核查,于近日将涉嫌系列新闻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人麻某某抓获。

麻某某在当地是小有名气的“网红”。他供认,自己从2013年开始从事自媒体行业,通过发帖删帖收取费用,假借新闻监督敲诈勒索案件23起,涉案金额80余万元。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深挖中。

据不完全统计,类似的自媒体敲诈案,今年已曝光至少4起,涉及河北、四川、湖南、陕西等。

近年来,全国多地曝出的通过自媒体等实施的网络敲诈更是层出不穷,甚至不乏“网络大V”、“维权斗士”参与其中。

他们大多以负面炒作相威胁,假有偿删帖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并以粉丝效应、名人光环加持,屡屡得手,获利颇丰。在目前已宣判的案件中,这些“大V”们均已为此付出代价,领刑5-6年。

比如,2015年10月,网络“维权斗士”周禄宝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2016年5月,在微博拥有粉丝140余万的“网络大V”格祺伟,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2万元;2016年9月,自称“野生记者”的朱孔剑,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他们敲诈的对象主要包括景区、地方政府、基层官员等。比如,法院已审理查明,周禄宝采用在网络发表文章施压,事后以承诺消除舆情的方式,先后在广西阳朔、浙江乌镇、江苏昆山等地景区实施敲诈勒索,共得款10.8万元,另有8万元未遂;格祺伟则多次通过虚构、编造、夸大相关事实的手段,在网上不断发布涉及全国各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名人的大量信息,并以曝光负面信息、发帖为要挟,或以删帖为名向当事人敲诈勒索钱财。

除此之外,网络敲诈的受害者也不乏知名大企业,特别是在企业IPO、再融资、重组等敏感期尤甚。

2014年7月,阿里巴巴集团在美股上市前夕就曾报警并发声明称,遭受“有组织的舆论敲诈”,有机构要求该公司出资30万美元买断“负面研究报告”,该报告以国内某周刊及某些自媒体针对阿里巴巴集团的相关报道为主体。

去年12月,有媒体披露,处于上市缄默期的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匿名邮件,对方自称是自媒体团队,要求三只松鼠出资500万元与之“合作”,否则将对外公开“相关负面信息”。

套路:发帖删帖都要钱,以“广告费”、“赔偿金”避风险

梳理这些已被查处的网络敲诈案件,不难发现,其中的圈钱套路其实很简单——敲诈者以发布或删除负面信息做要挟,索取报酬。常见的表现形式是,不给钱就发负面报道、给钱就撤稿删帖,甚至删帖后还会收费发“正面”稿件——正反都有钱赚,几乎一本万利。

以周禄宝案为例,负责侦办该案的苏州警方曾披露,“经侦查发现,周禄宝的惯用伎俩就是寻找搜集相关地方、单位的‘软肋’,以在网上发布或扬言发布负面帖文、揭露对方隐私为由实施敲诈勒索,直至拿人钱财。此后他便‘替人消灾’,为对方进行所谓‘正面宣传’。”

敲诈者有时不会直接收取“删帖费”、“封口费”,而是巧立名目,以收取“广告费”、“劳务费”等规避风险。

以格祺伟案为例,法院公布的判决书显示,2012年,格祺伟发布了一篇关于杭州市余杭供电局的负面报道,并主动联系对方做“后续”,称“有可操作空间”。之后,余杭供电局被迫与格祺伟同案者樊某某签订广告投放合同,支付20万元“广告费”(之后并未获得任何广告宣传),格祺伟从中分赃2万元。

又如,今年5月,成都某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到公安机关报案称:成都某微信公众号刊登的一篇文章内容虚假不实,诋毁公司声誉。该传媒公司不但拒绝删除,且以此为要挟,强迫其签订了一份有名无实的“广告服务合同”,敲诈20万元。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经过大量缜密的侦查取证工作,抓获5名犯罪嫌疑人,对其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监管:近年政策频出,对自媒体管控力度加强

网络敲诈案件屡被破获的背后,是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愈加明晰,监管举措逐层加码,有关部门对自媒体的管控力度不断加强。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明确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这意味着网络敲诈、有偿删帖被纳入刑责,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强化。

2014年8月,国家网信办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标志着对自媒体规范管理迈出重要一步。业界也将其称为“微信十条”。

针对种种乱象,该规定明确了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资质,并明确提出: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应当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2015年1月,国家网信办牵头,联合工信部、公安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共同开展为期半年的“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工作,共关闭违法违规网站近300家,关闭违法违规社交网络账号超115万个,清理删除相关违法和不良信息900余万条,约谈136家网站。

同年,网信办还陆续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即“账号十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即“约谈十条”),确保自媒体账号、头像、简介等严守底线,并加大了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

2017年6月1日起,我国最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施行。规定明确指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这些规定的陆续出台,表明监管部门已开始针对性地立起规矩、划清底线、留出空间,使自媒体依法规范运营行为,养成自律习惯。

观点:网络敲诈须严惩,可从打击自媒体刷量做起

既然法规完善,管控从严,为何包括利用自媒体在内的网络敲诈仍屡禁不止,频频发生?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向南都表示,随着网络发展,信息发布几乎不需要门槛,利用自媒体敲诈,发稿删稿都更便利,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对受害者造成的影响更大,勒索金额因此更高,利益裹挟之下,自会有人铤而走险。

朱巍指出,利用自媒体敲诈更容易形成舆情,一个人、一个公司控制几十个自媒体账号的情况并不少见,实施敲诈勒索的自媒体之间往往形成传播矩阵,“如果数十个、上百个自媒体大号一起发声,动辄数亿浏览量,对一家企业而言,简直像颗‘原子弹’。”

也正因如此,部分企业面对敲诈时,因惧怕负面舆论影响自身利益,往往被迫妥协,花钱消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自媒体敲诈的发生。

朱巍说,舆论监督可贵而神圣,一些自媒体特别是一些“网络大V”却打着舆论监督、为民发声的旗号唬人,实际以此做勒索工具和敲诈筹码,“他们为了一己私利,滥用宪法赋予的权利,把舆论监督搞坏了,必须受到严惩。”

朱巍表示,言论有自由,但法律有边界更有底线。在执法过程中,应明确区分表达自由、舆论监督和敲诈勒索的区别,单纯基于事实的揭黑、批评,哪怕言语再尖锐,也应避免刑事手段;而对以捏造事实为手段,敲诈勒索获利为目的,干扰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严惩不贷。

朱巍认为,打击自媒体敲诈,可从打击自媒体刷量做起,粉丝、阅读量与影响力挂钩,是自媒体敲诈的“本钱”,须铲除土壤;平台应建立黑名单制度,完善追责体系。

采写:南都记者 嵇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