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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身带一杆秤,脚踩三轮车,手摇铃铛响……小时候,我们总能够在大街小巷中听“收酒瓶子咯,收酒瓶子咯,有酒瓶子拿来卖咯……”这样的话语,但是同样也有一个疑惑:啤酒瓶、黄酒瓶的才会有人回收,而白酒瓶却无人回收。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关于包装物押金的那些税事儿。

一、收取包装物款项的方式

包装物是指为包装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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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押金指企业出借包装物时,按包装物价值的一定标准收取的抵押款项。纳税人销售货物时使用包装物的,由于包装物的使用方式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核算结果,其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1.销售货物时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这种情况下,销售方不仅取得货物的销售额,也取得销售包装物的价款,通常情况下,包装物的价格会包括在货物价款之中,因此,当确认货物销售的同时,也应该确认包装物的销售实现。
2.销售货物时收取包装物的租金。这种情况下,包装物并不随着货物销售而销售,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让渡一定时期的包装物使用权,在会计上应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在税法上应确认为价外费用。
3.销售货物时收取包装物押金。目的是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供周转使用,并不在于销售包装物。根据不同的物品类别,税务处理不尽相同。

二、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1.一般货物和啤酒、黄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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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规定

收取时不作收入处理;逾期后,作收入处理。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征税问题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人销售额征税。”而啤酒、黄酒则和一般货物一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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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一般货物和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缴纳增值税,逾期后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一般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缴纳消费税,逾期后缴纳消费税,啤酒、黄酒因为是从量计征,不存在押金是否计税问题。

2.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

会计规定

收取时不作收入处理;逾期后,作收入处理。

增值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征税问题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除啤酒、黄酒外的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收取时即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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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字[1995]53号《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押金,收取时即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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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例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粮食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5%,2017年5月份销售白酒,取得包装物押金收入 4680元存入银行,并开具了收款收据。收取押金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作者:财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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