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届满,可自动续期后,续期费用如何缴纳或者减免,一直是社会公众关心的问题。8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专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就这个热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建议,认为在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应明确规定续期费用如何缴纳或减免的问题。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根据有关工作安排,这项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后,国务院提出法律修改议案,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或物权法。

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尚未正式提出方案和修法议案。因此,物权编草案根据现行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先做出一个原则性规定,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表示,“现在出现的问题是,有的地方之前批出去的土地,使用权就是二、三十年,有的人的住宅早已经到期,这个在广东、浙江已经是个问题。”他建议,“比如可以考虑直接规定‘70年到期以后,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自动续期的费用予以减免’。有的不符合减免条件的不减免。”

欧阳昌琼委员说, 住宅用地70年使用权期满以后如何自动续期,应该有一个基本遵循和上位法依据,而不是反过来,等住建部门提出意见,国务院作出决定以后再来修改民法典里面关于住宅用地的条款。比如,自动延期的提法,比物权法更进了一步,但自动延期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也就是收不收钱,如果收钱,收的钱叫费叫税还是叫租,至少有一个原则性、指向性的规定。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同时提出,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不能从物权法的规定往后退。

冯忠华委员提到,目前的规定给大家两个信号,第一个是自动续期。第二个是费用的征缴或者免除,由有关法律规定。另外,这一定要和当前正在研究的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如果做出一个明确规定,对下一步房地产税立法工作也会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