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县城乡居民生活用能结构,减少薪柴砍伐和煤炭等一次能源消耗,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鼓励居民扩大电力消费,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云南省城乡生活用能实施电能替代用电价格方案》(云政办发〔2016〕73号)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城乡居民生活用能实施电能替代用电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办发〔2017〕100号)规定,我县境内“一户一表”改造后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将实施“电能替代用电价格”惠民政策,现将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广南电网供电范围内实施“一户一表”改造后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以下简称居民用户)。
二、居民生活用能电能替代的电量和价格
1、对居民用户用能设立每户每年1560千瓦时(度)、(每月平均130千瓦时的电能替代电量),居民到户电价为0.36元/千瓦时(度)。
2、保持现有抄表结算方式不变,居民用户用电优先执行电能替代电量和电价,跨月不清零,跨年不结转。广南电网居民用户年用电量超过1560千瓦时以上的部份按现行价格执行(如:用户年用电量为1561千瓦时,其中,1560千瓦时电量电价为0.36元/千瓦时,1千瓦时电量电价丰水期为0.42元/千瓦时、枯水期为0.52元/千瓦时)。
三、执行时间
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广南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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