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部门拆除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当地财政压力、征收部门的实力等因素的不同,征收补偿也有所不同,但是还有一些可以遵循的法律规定。
张先生在某地块上购买了两套房屋,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后作为公司经营的场所,同时也办理了营业执照等合法的经营手续。几年后,经市政府征收管理部门的批准,某征收办要对该地块进行征收。当张先生去征收办公室办理征收补偿款手续时,征收办的工作人员在查询了房屋管理部门的产权登记资料后指出,因为张先生的房屋产权证书上注明是私人住宅,虽然该房屋用作经营场所但也只能按照私人住宅的性质进行补偿。如果按照住宅标准则对张先生造成的损失会很大,对此张先生很不服,坚决不在补偿协议书上签字。现在,该地域的住户基本都与征收办达成了共识,并且也已经开始搬迁了,而张先生和征收办因补偿标准问题始终未达成共识,心里很着急。
在这个案例当中,征收办对张先生的房屋只按照私人住宅的性质进行补偿是有法可依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征收办是根据该房屋的区域、用途等因素来评估确定张先生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的。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由于张先生用于经营的房屋位于住宅区,房屋产权证及权属档案记载的所有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质也应为住宅房。因此,征收办对张先生的房屋按照私人住宅的性质进行补偿还是较为正确的。
但是除了要按照私人住宅的性质进行补偿外,征收办还应当给予张先生适当的补偿。虽然张先生用于被征收房屋的性质为住宅,但是张先生该房屋用于办公,也取得了合法的经营手续,征收方还应当根据张先生的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纳税额、停产停业损失等实际情况综合判断给予适当补偿。
使用此类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的房屋的征收补偿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除此之外还需要另外给予适当补偿。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被征收人对此还可以要求给予适当补偿。当被征收人的生产经营由于未能得到及时安置而遭受重大损失时,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征收部门给予安置并获得赔偿。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所谓公平的补偿,是指补偿与被征收财产价值相当,体现了政府征收虽然具有强制性,但是在补偿上不应让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被征收人吃亏。如果补偿数额与实际损失相差甚远,也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争取自身应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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