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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花瓣网

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王辰。今天是2018年9月10日,又是一年一度的教师节。在这里我代表『王辰课堂』公众号的全体工作人员,祝福大家教师节快乐!

我们今天继续来聊保险,今天要探讨的话题是:保费豁免到底是怎么回事。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得先明白几个基本的常识,就是一份儿保险合同里涉及到几个人:

  • 就是负责交纳保费的投保人,

  • 合同保的是谁就叫被保险人,

  • 承担风险的是保险公司叫做保险人,

  • 获得保险利益的叫受益人,

  • 而保费豁免主要涉及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费豁免第一种情况:

就是投保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比如身故或者全残,在某个约定的年龄之前就可以不再交纳对应的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未缴纳的余期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保险费豁免的另外一种情况就是:

被保险人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之后就可以不再缴纳余期的保险费,其余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这种情况在这几年新上市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里比较常见。

其实,在过去的条款里也出现过。比如中国人寿最早的主打重疾产品康宁(就是号称一赔三的那个产品),就是如果患了重疾赔付2万,身故了再赔付1万,合计赔付3万,名义保额是1万。如果没有发生重大疾病就身故了直接赔付3万,这里面就有一个保费豁免的情况,就是在被保险人罹患了重大疾病之后得到了2万的赔付,就不需要再缴纳余期的保险费了,剩余那1万的身故责任依然有效。

类似产品,还有当时中国平安的主打重疾产品平安康泰,叫一赔二,也就是买1万保额,发生重疾赔付1万,身故再赔付1万。如果没有发生重疾直接身故就赔付两万,同样也涉及到发生重疾之后豁免余期保费,身故责任依然有效的情况。

还有的保险公司把重疾产品的赔付,分成两次赔付。比如患了重大疾病先赔付保额的50%,在达到约定的条件下,再赔付另外剩余的50%。比例可以不同,我只是举个例子,这种合同当中也涉及到保险费豁免的情况,就是在第一次赔付之后就不用再交纳剩余的保险费,相应的保险责任依然有效。

新近几年上市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变得越来越人性化,责任更加丰富,有了轻症责任,重大疾病分多次赔付。所以就有了一旦被保险人罹患了轻症就可以豁免保险费的情况,重大疾病发生了第一次赔付之后就豁免了余期保险费,其余的对应赔付责任依然有效。

对被保险人发生某些约定的保险事故进行保费豁免的情况,一般都是保险合同中自动包含的,不用单独花钱购买。

但是对投保人发生约定保险事故进行保费豁免的,一种情况是约定为某些未成年人投保的情况,因为投保人发生了约定的保险事故进行保费豁免,这种情况主要是基于一种人性化的考虑。

就是父母为自己的子女投保,如果没有交完保费,就因为疾病或者意外发生了全残或者身故的情况,被保险人未成年,所以还没有交付保险费的能力,这种情况一般都是一些理财型的保险,那么条款自动附带这种功能,体现保险公司人性化的一面。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要单独购买保费豁免的附加产品,可以达到豁免保费的效果,目的也是在投保人达到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丧失了交费的能力,豁免未到期应交的保险费,这个附加保险产品的被保险人就是相应的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也就是做父母的一方,保费就是对应的应交未交的保险费。

举个例子说,如果年交保费3万,10年交费的储蓄型保险,投保相应的豁免保费的附加保险,第一年的保险金额就是余下的九年保险费,合计是27万。因为首年保费已经交付,所以要扣除。第二年的保险金额就是余下的8年保险费24万,以此类推。

对于条款自带的保险费豁免条款,当然有比没有好。

如果单独购买投保人的保费豁免,就必须搞清楚,保费豁免只是在投保人发生了约定的保险事故之后,免除了后期的交费压力,免除了未成年因为父母去世的情况下,还要交保费的压力,避免保单失效的情况。

但是如果投保人本身没有额外的保险,因为他的身体遭遇了残疾的情况,本人没有任何保障。

所以,我个人认为购买保费豁免产品,只是在经济拮据的情况下的权宜之计,更为重要的是投保人应该依据自己的自身情况,购买足够的相应的保险。不要忘记了我们一再强调的投保原则,就是大人优先小孩儿,做父母的购买足够的保险,是对孩子最大的保险。

今天我们一起来探讨保费豁免的话题就是要让各位伙伴知道,保费豁免只能解决免除未来的交费压力问题,不能解决其余的风险管理问题。

只要我们的客户有风险,就需要相应的保险。所以我们不要指望通过保费豁免解决所有的问题,这样的误区一定要避免。

今天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总编:廖芙蓉15173169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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