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阳春市林业局分别公布了三份《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练某、蓝某、潘某等3人无证砍伐林木处理三倍至四倍的罚款,还要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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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据林业局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春林罚决[2018]第49号),经查实,2018年5月2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练某在春湾下山村委会龙虎坑村屋背岭无证砍伐桉树面积2亩,共156株,蓄积5.9立方米,出材3.717立方米。练某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粤林[2013]60号)第2项之规定,林业局于2018年6月28日决定对练某作出如下处罚: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780株;并处滥伐林木价值四倍的罚款7434元。

据林业局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春林罚决[2018]第38号),经查实,2018年5月10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蓝某在三甲镇中心村委会瓦垌村民小组禾冲塘岭砍伐林木面积0.6亩,树种为杉树,共31株,林木蓄积2.3036立方米,出材1.4512立方米。蓝某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粤林[2013]60号)第2项之规定,林业局于2018年5月11日决定对蓝某作出如下处罚:责令补种五倍树木155株;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2394元。

据林业局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春林罚决[2018]第39号)。经查实,2018年5月15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潘某在三甲镇大新村委会双前村民小组公皇背岭无证采伐林木面积1.5亩,采伐杉树65株,林木蓄积3.4302m,出材2.161m。潘某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粤林[2013]60号)第2项之规定,林业局于2018年5月15日决定对潘某作出如下处罚: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325株;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2593元。

目前盗伐林木的3人已经分别受到了应得的处罚,对于无证砍伐林木的行为,林业局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请大家不要以身试法。

来源:南方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