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农发〔2018〕2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有关单位、机关相关处室: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重庆市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并经2018年第1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9月6日
重庆市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
为切实加强我市限制使用农药监督管理,规范我市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加强限制使用农药监督管理,有效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推动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为促进我市乡村振兴,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提供坚实支撑。
二、布局规划原则
按照既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便于监督管理,又满足农业有害生物防治需要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全市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
(一)在蔬菜、瓜果、茶叶、食用菌、中草药材等农产品集中生产区域和重要水源地及其涵养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内,原则上不得设置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单位;
(二)粮食作物播种面积20万亩以下的区县(自治县),最多可布局1个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单位;
(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超过20万亩的区县(自治县),每20万亩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可布局1个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单位;
(四)在农药批发集散地、花卉苗木主产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单位。
三、具体布局规划
全市布局规划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单位144个。具体布局规划详见附表。
重庆市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表
序 号 | 区县(自治县) | 定点经营数量(个) | 定点布局规划位置 |
1 | 万州区 | 8 | 高笋塘街道(1)、牌楼街道(3)、百安坝街道(1)、周家坝街道(2)、太白街道(1) |
2 | 涪陵区 | 0 | |
3 | 黔江区 | 3 | 城东街道(1)、城南街道(1)、城西街道(1) |
4 | 渝中区 | 0 | |
5 | 大渡口区 | 0 | |
6 | 江北区 | 2 | 寸滩街道(1)、观音桥街道(1) |
7 | 沙坪坝区 | 0 | |
8 | 九龙坡区 | 2 | 石桥铺街道(2) |
9 | 南岸区 | 1 | 南坪镇(1) |
10 | 北碚区 | 1 | 静观镇(1) |
11 | 渝北区 | 0 | |
12 | 巴南区 | 0 | |
13 | 长寿区 | 6 | 凤城街道(1)、葛兰镇(1)、云台镇(1)、双龙镇(1)、云集镇(1)、洪湖镇(1) |
14 | 江津区 | 1 | 德感街道(1) |
15 | 合川区 | 10 | 双槐场镇(1)、龙市场镇(1)、钱塘场镇(1)、三庙场镇(1) 燕窝场镇(1)、双凤场镇(1)、云门街道(1)、钓鱼城街道(3) |
16 | 永川区 | 7 | 昌州市场(2)、川东市场(3)、吉之汇市场(1)、胜利路街道(1) |
17 | 南川区 | 6 | 东城街道(1)、南城街道(1)、大观镇(1)、水江镇(1)、鸣玉镇(1)、大有镇(1) |
18 | 綦江区 | 5 | 文龙街道(1)、永新镇(1)、三角镇(1)、郭扶镇(1)、赶水镇(1) |
19 | 大足区 | 2 | 龙岗街道(1)、双路街道(1) |
20 | 璧山区 | 0 | |
21 | 铜梁区 | 4 | 巴川街道(1)、旧县街道(1)、少云镇(1)、永加镇(1) |
22 | 潼南区 | 0 | |
23 | 荣昌区 | 0 | |
24 | 梁平区 | 6 | 梁山街道(1)、福禄镇(1)、屏锦镇(1)、新盛镇(1)、袁驿镇(1)、云龙镇(1) |
25 | 城口县 | 0 | |
26 | 丰都县 | 6 | 三合街道(2)、董家镇(1)、许明寺镇(1)、江池镇(1)、龙河镇(1) |
27 | 垫江县 | 6 | 桂阳街道(1)、周嘉镇(1)、高安镇(1)、坪山镇(1)、鹤游镇(1)、五洞镇(1) |
28 | 武隆区 | 4 | 凤山街道(1)、鸭江镇(1)、长坝镇(1)、火炉镇(1) |
29 | 忠县 | 0 | |
30 | 开州区 | 12 | 汉丰街道(5)、文峰街道(1)、温泉镇(1)、郭家镇(1)、九龙山镇(1)、临江镇(1)、铁桥镇(1)、岳溪镇(1) |
31 | 云阳县 | 8 | 双江街道(2)、江口镇(1)、南溪镇(1)、路阳镇(1)、凤鸣镇(1)、双土镇(1)、大阳镇(1) |
32 | 奉节县 | 8 | 鱼复街道(1)、夔门街道(1)、朱衣镇(2)、草堂镇(1)、白帝镇(1)、康乐镇(1)、安坪镇(1) |
33 | 巫山县 | 6 | 高唐街道(4)、庙宇镇(1)、福田镇(1) |
34 | 巫溪县 | 7 | 城厢镇(2)、塘坊镇(1)、上磺镇(1)、文峰镇(1)、尖山镇(1)徐家镇(1) |
35 | 石柱县 | 0 | |
36 | 秀山县 | 5 | 中和街道(3)、清溪场镇(1)、石耶镇(1) |
37 | 酉阳县 | 9 | 桃花街道(3)、麻旺镇(1)、酉酬镇(1)、丁市镇(1)、李溪镇(1)、仓岭镇(1)、兴隆镇(1) |
38 | 彭水县 | 8 | 汉葭街道(1)、保家街道(1)、郁山镇(1)、龙射镇(1)、黄家镇(1)、鹿角镇(1)、桑柘镇(1)、普子镇(1) |
39 | 万盛经开区 | 1 | 万东镇(1) |
合 计 | 144 |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政策性强,事关生态环境保护,事关农药经营者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农业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对实施限制使用农药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积极配合我委做好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相关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药管理条例》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让农药经营者充分了解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限制使用农药的范围、办理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许可证的程序和有关要求,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管理规定,确保依法依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同时,对非定点经营单位擅自销售限制使用农药行为,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严肃处理,并严厉查处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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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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