摇号政策出来后,北京汽车牌照价值倍增。曾经借亲戚指标购得小客车的叶臻,摊上事儿了,本是用小姨名义买的车,却不料小姨夫竟打起了这车牌的主意……

事件经过

借用亲戚指标 购得京牌小客车

2010年5月,叶臻所在的公司要处理一批旧车,叶臻正好想购买一辆京牌小客车,但由于其户口非京籍,也不具备申请北京车牌的条件,于是便联系了有购车资格的小姨汪宜君,希望把车登记在她的名下,以办理北京车牌。

汪宜君为人豪爽,同意了侄子叶臻的方案。于是,叶臻低价从所在公司购得一辆小客车,支付了全额购车款。此后,这辆京牌小客车一直是叶臻在使用。

2010年12月23日北京开始实施《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叶臻为自己半年多前的决定感到庆幸。

亲戚丈夫想占京牌 引发纠纷

然而好景不长,这辆理不清所有权的京牌小客车,终究引发了一场纠纷。

原来,自北京车牌实施摇号发放以后,汪宜君的丈夫陈刚就想通过占有叶臻的这辆车,以获得十分难得的京牌汽车牌照。他认为,这辆车既然登记在妻子汪宜君名下,就应该是二人的婚内财产,那么他就有权得到这辆车。

汪宜君十分反感丈夫的想法,于是找到侄子叶臻商议,想通过诉讼的方式,让本来登记在汪宜君名下的这辆京牌小客车,产权判归叶臻所有,以解决该车辆的产权瑕疵问题,断了陈刚的念想。

诉讼调解 京牌汽车归使用人

2013年1月,叶臻作为原告将小姨汪宜君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确定该小汽车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法院审理过程中,汪宜君表示叶臻所描述的均属实,该小客车虽登记在自己名下,但购车款由叶臻支付,并且一直使用到现在,汪宜君同意车辆所有权归叶臻。

随后经过一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小客车归叶臻所有。

然而,判决结束后,汪宜君的丈夫陈刚不服,认为小客车所有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并多次要求撤销该判决。

法院认定汽车为夫妻共同财产 不许单方处置

法院经过调查,于2014年再次开庭,并按叶臻要求,将陈刚列为另一名被告。

法院庭审过程中,汪宜君明确提出,车辆虽登记在其名下,但不能影响车辆的所有权依法归叶臻所有的事实,小客车所有权属于叶臻,与陈刚无关。

陈刚则提出,小客车的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均证实车辆登记人是汪宜君。该车是2010年5月购买的,是其与汪宜君的夫妻共同财产,汪宜君无权私自处。

此外,陈刚还提出,小客车是从叶臻公司购买的处理二手车,购车款是由他交付,叶臻只是代其到公司办理了交款等手续。当时约定车辆必须登记在汪宜君名下,平时可以由叶臻使用。

叶臻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小货车是由他的单位出售及由叶臻使用,但不能否定该车属于他和汪宜君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属性。叶臻和汪宜君之前进行的调解是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坚决不同意叶臻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登记谁名下就归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汪宜君与陈刚是夫妻关系,小客车购买二人结婚之后,可以认定是汪宜君与陈刚的夫妻共同财产。叶臻提供的购车交费收据只能证明车辆的交款人,并不能证明车辆的所有权归属,而车辆出卖方为叶臻工作所在单位,与叶臻具有一定利害关系,其所出具的证据的证明效力存疑。

因此,叶臻依据此证据主张诉争车辆所有权,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综合其他证据,法院判决撤销原调解书,改判为驳回叶臻诉讼请求。

叶臻与汪宜君对该判决均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反转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小客车是否归叶臻所有。

根据物权法,叶臻主张获得车辆所有权,需证明自己作为购车人与单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根据现有证据,叶臻提供了单位出具的购车款收据、《证明》等证据以证明自己是车辆的实际购买人及付款人,陈刚虽然对此持否定意见,表示叶臻是替陈刚及汪宜君支付购车款,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因此,应确认叶臻为小货车的实际买受人。

其次,叶臻提供了其一直在使用小货车的证据,陈刚也认可车辆一直由叶臻在实际使用。一审法院再审时仅根据车辆登记在汪宜君名下,便认定车辆归汪宜君所有,进而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不当,在陈刚未提供反证,且叶臻所提供的证据能相互印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驳回叶臻诉讼请求的判决存在问题,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

撤销原判决,改判小货车归叶臻所有。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