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案情摘要

近日,弋阳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张冬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人民币;责令被告人张冬一年内在滥伐林木的山场补植并抚育阔叶林树木185株,杉树40株,马尾松20株,并通过弋阳县林业主管部门检验合格。据悉,本案是该院首例被告人因滥伐林木被判刑并补种树木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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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0日,被告人张冬的父亲张金旺与弋阳县中畈乡坞垅村冷水坞小组签订冷水坞组杨家坞山场承包合同,取得该山场的承包经营权。2017年3月,张金旺将该山场交给被告人张冬经营管理,张冬在未办理相关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在该山场采伐林木,并将采伐的林木销售,非法获利19000元。经鉴定,张冬非法采伐的山场面积为39.6亩,林木活立木蓄积量68.1714立方米。其中阔叶树37株,杉木8株,马尾松4株。

2017年6月2日,被告人张冬主动到弋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6月5日,被告人张冬向公安机关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19000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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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冬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采伐其家庭承包经营山场上的林木,采伐活立木蓄积量达68.171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张冬在案发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当庭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冬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张冬滥伐林木,损害了国家森林资源,依法应当补植并抚育滥伐林木五倍的树木并通过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综合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 官 评 语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部署,良好生态环境逐渐成为人民群众的核心诉求。推动绿色发展,司法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已形成共识。森林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社会和财产的多重属性和价值,不仅属于林权所有人,更属于国家和全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砍伐林木必须取得采伐许可证,否则达到一定数量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对于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侵犯的不仅是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是广大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在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的同时,也要注重践行修复性司法理念,将生态修复措施作为量刑时的酌定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本案通过判决被告人“补种恢复”,告诫社会公众对于破坏环境的行为不仅要付出自由的代价,更需要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最大程度补偿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弋阳法院将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提高公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好弋阳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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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弋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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