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八小时工作制是劳动法对用人单位雇佣劳动的一个普遍的规范。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需遵守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如果因工作性质,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的话,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否则,劳动者是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是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进行维权的。
虽然相关劳动法对此进行了相关说明,但也说了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原因,不能实行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按国家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但是我们也知道,在现实职场中,8小时工作制,简直是痴人说梦。能安排加班费制度的公司就已经是很好的企业了。那么,用人单位是否能以此为借口对员工肆意压榨呢?对每周工作时间的上限具体是怎样规定呢?
案例分析:
王小姐2017年7月份毕业后就在杭州互联网公司工作,由于工作性质,王小姐公司的工作时间制是“996”。但是出于刚毕业,工作不好找,再加上缺乏职场经验和维权意识,就与该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但是一年以后,王小姐意识到这种工作时间制是不合理的违反相关劳动法规定的,于是就想公司提出申请补发其超出规范劳动时间以外的“加班费”。公司则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相关约定为由驳回了王小姐的请求。王小姐对此表示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相关《劳动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仍应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 天。
HR工作须知:
由上述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可知,该公司的实行的工作时间制无论是从固定劳动时间来讲,还是从不定时工作制来看,都是违法的。已经超过了每日工作时间和每周工作时间的法定工作时长。在这一点上,该公司在法律上也是不占优势的。因此,公司在制定关于工作时长的规定时,一定要严格遵循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因工作性质需要,需要员工付出更长的劳动时长的话,就要制定合理的加班制度相配合,而不是一味地压榨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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