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落实省委巡视组等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问题整改要求的通知》,其中要求各级建设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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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把要求外地建设类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生产基地等作为招投标的前置条件。

二、不得以建立“预选承包商库”等名单、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企业类型、企业注册地等要求变相设置的准入条件或设置不合理评分项,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建设项目投标。

三、不得抬高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参与招投标活动;不得将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信用评价或业绩作为投标的加分条件,变相限制、排斥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投标企业纳入本地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

附原文: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省农垦、南昌铁路建管站,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巡视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巡视问题整改要求和省委主要领导在《江西省营商环境评估报告》上的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93号),解决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把要求外地建设类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生产基地等作为招投标的前置条件。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建立“预选承包商库”等名单、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企业类型、企业注册地等要求变相设置的准入条件或设置不合理评分项,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建设项目投标。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抬高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参与招投标活动;不得将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信用评价或业绩作为投标的加分条件,变相限制、排斥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
四、已建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的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投标企业纳入本地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15日

2017年重点清理地方保护政策

江西省的多项举措能让外省企业更容易进入江西市场,也正是在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在去年提出的相关要求:

2017年9月6日,住建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

坚决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如果发现有地方政府强行设置市场进入壁垒,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争夺税源,施工企业可以向上一级的城乡建设厅(局)举报。

2017年12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再次联合印发《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要求: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对照《反垄断法》和《意见》,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清理。

各地在2018年5月之前,对清理出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并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调整的政策措施内容等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2018年严查限制建企跨省承揽业务

严查限制建企跨省承揽业务,不得强制建企在本地设立分子公司!将是建筑业未来检查重点!

2018年3月20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严肃查处违规设置市场壁垒、限制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行为,重点检查当地政府是否取消备案管理制度、实施信息报送制度,是否存在[2015]140号文件第八条所列情形。

建市〔2015〕140号文件第八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实行以下行为:

(一)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告知条件;
(二)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等;
(三)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四)强制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五)要求外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六)将资质资格等级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业务的条件;
(七)以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本地区获奖情况作为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条件;
(八)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入省(市)手续;
(九)其他妨碍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为。

2018年3月27日,住建部官网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明确提出:

2018年重点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地区壁垒问题进行督查,严厉查处设置歧视性限制条件或隐性障碍等行为!

随后河北省、黑龙江、浙江省等各省相继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严查限制建企跨省承揽业务!

破除区域保护的好处

招标领域一直是重灾区,招标文件中的各种地方性保护条款屡见不鲜:

1、超额超期扣押投标人的保证金;
2、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设有分支机构;
3、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具有业绩或奖项;
4、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参加开标等。

上述都是明目张胆提出要求设置障碍的,还有些遮遮掩掩变相阻碍外地企业投标的,在招标文件中打擦边球:

1、既然不允许法定代表人到场,那招标文件就要求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到场开标,美其名曰考察项目经理实力;

2、既然不允许将分支机构作为准入条件,那招标文件就把本地区有分支机构作为加分条件,美其名曰服务保障。

上述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都属于变相妨碍公平竞争,为外地企业跨省承揽业务设置障碍。破除区域保护,对于需要进入外省承接工程的建筑企业无疑是重大利好。建筑强企的进入,也能推动当地建筑企业的发展,我们希冀强企和弱企能良性互动,公平竞争。随着越来越多的省份破除区域保护,招投标市场或能健康有序、繁荣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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