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院来了!一张表搞定最新最全北京法院管辖!

2018年9月6日,最高院引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自9月7日起施行。9月8日,最高院公布了关于北京互联网法院设立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撤销后案件管辖的规定。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

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同时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撤销,可谓是北京市法院系统的升级完善。新设立的法院受案范围有哪些?已撤销的法院案件将何去何从?北京市法院的管辖又有何变化?

文字多伤脑,为了更快速的学习,小编在这里对北京市的法院管辖进行图解。

(北京市法院层级管辖示意图)

跨行政区划与集中管辖

基层法院所涉及的案件均为按照级别管辖规则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管辖法院按照原上诉规则确认。

1、行政案件包括行政赔偿案件(国家赔偿和司法赔偿案件不实行集中管辖);

2、知识产权案件包括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案件;

3、一中院专设破产审判庭,审理北京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案件、破产案件;

4、四中院集中审理北京市的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5、四中院集中审理北京市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行政案件

知识产权案件

(注:根据《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部分基层法院跨区域管辖了其他辖区的的知识产权案件。)

破产清算案件

涉失联马航MH370航班乘客案件

涉外商事案件

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指定管辖与专门管辖

北京互联网法院

受案范围

1、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1)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2)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3)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4)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5)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6)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7)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8)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9)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10)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1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图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受案范围

一、第一审案件:

1、指定第一审行政案件:

(1)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

(2)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

(3)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2、指定第一审民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一审案件之外的,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上诉、再审案件

1、对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2、对各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但是当事人依法向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3、对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而提起的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撤销后调整相关案件管辖的规定》,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撤销后,其原有案件分流图示:

小编提示:详细版北京市各法院管辖,请点击“阅读原文”。

文章来源 北京嘉善微信公众号 (作者: 常亮 乔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