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书的条款内容通常包括:房价、户型、面积、单位价格(币种)、总价、付款方式、定金、鉴定正式条约的时间、付款地点、帐户、签约地点等。如在阅读认购书中发现如下问题请特别注意

首先要规避认购书中的不平等条款,如:不管是否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开发商所收定金不予退还。未达成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原因往往是在具体条款上达不成协议。这种情况不能完全将过错就归结于购房人,所以看到不退还、没收等字眼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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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遇到模糊概念需注意,房屋的信息要确定且唯一,这样才具有操作性,否则后期会和开发商“扯不清”。在认购书对于价格条款的约定,往往看到“均价”,“优惠价”“折扣价”等,这样就等同于赋予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涨价的权利。应当要求填写准确的数额,或者约定不得高于某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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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认购书和定金的生效时间不一样,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诺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自支付定金时生效。所以在签订认购书之后,支付定金之前,购房者如变更想法是有权不支付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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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开发商的承诺要写进认购书,上文已经讲过开发商的广告不一定都能认定为邀约,不被认定为邀约的是无效的,所以对于开发商的承诺务必要写进认购书,这样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案例三中所示法院未将宣传广告认定为邀约,“赠送的花园”也未作为约定条款写进认购书,最终许某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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