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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10 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二条规定, 对紧急和非紧急报警、求助的出警时限,由城市和县级公安机关根据市区或者城镇规模、警力资源和道路交通状况等情况决定并予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为此,各省市按照上述精神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公安厅《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二条 根据警情性质、事态规模、紧急程度,可分为一、二、三类进行分级处置:  (一)一类警情:指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重大财产安全,迫切需要立即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规模较大、行为方式激烈的群体性事件,以及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等。此类警情一般按工作预案要求指挥处置。  (二)二类警情:指情节、危害、影响、后果一般的案(事)件、灾害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急需处置的群众求助,规模较小、影响不大的群体性事件,以及正在发生的公安民警违纪行为的投诉等。

(三)三类警情:指情节、损失、危害、影响轻微的案件、灾害事故,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矛盾纠纷和一、二类警情以外的求助,以及对非现时发生又无现场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的举报。此类警情一般按就近处警原则指挥处置。

110报警服务台接到各类报警、求助后,要区别情况迅速下达处警指令。各处警单位和一线民警接到处警指令后,要快速反应。对一类警情的处置,应按照城市或城镇中心区域5分钟、城郊结合部10分钟、农村地区和水上以最快速度的要求赶赴现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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