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海城区人民法院通过网上司法拍卖,以溢价2656万元成功拍卖一块6208.4平方米土地。执行法官表示,这块土地最终能顺利拍卖成功,期间经历了四次审理,复杂情况还要从一份不被重视的合同说起……

被告某贸易公司是2007年成立的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2007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土地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开发一块土地,土地开发原、被告双方共同出资,各占50%份额,所得利润按投资比例分配;开发土地约需资金1800万元,双方平均出资;合同签订后,被告出让该土地许经原告同意,并且原告享有优先购买权等合作事宜。合同签订后第二日,原告即向被告支付合作定金100万元。

2010年3月30日至2010年8月5日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函表示,根据双方签订的《土地合作协议》约定,工程项目已办理了相关合法手续,进入全面开发阶段,根据约定,原告已经准备好了投资款,请被告共同商议开发的各项事宜。但是被告既未给予任何答复,也不履行协议约定。

2011年1月30日,被告自行与周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内容为:某贸易公司是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注册资本为102万元;被告为自然人独资公司的合法有效股东,持有100%的股权;被告将其公司100%的股权转让予周某,周某支付股权转让价款4500万元给被告。2011年3月23日,刘某与周某签订《某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内容为:刘某同意将公司100%的股权共102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周某。随后,周某按照约定交付了履约款。

2011年10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进一步洽谈履行<土地合作协议>的律师函》,内容为:原告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案协议约定履行了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义务,取得了土地所有权证,现完全具备土地合作开发的条件,原告再次请被告协商落实协议具体合作开发事项。同日,该公司向原告复函称原股东刘某已将其持有的被告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周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同时变更至周某名下,周某也支付了相应的股权转让款,并完善了工商、税务等一系列的变更登记,在变更登记前刘某承诺无其他合作及债权债务关系,无任何瑕疵,并承担股权变更之前的债权债务等一切经济责任,原告与刘某签订的《土地合作协议》是股权变更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新的被告公司无任何关系。原、被告双方因此对《土地合作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以致涉诉。

2011年10月25日,原告周某向海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合作协议》,系签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签约各方应恪守约定之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方已按约定支付了合作定金,原告据此应享有合同约定的合法权益。协议签订后,原告方多次发函给被告要求协商土地合作开发的相关事宜,但被告对原告的协商要求一直不做答复。结合被告在收取原告合作定金后对合同约定的行为表现,被告显然对合作消极履行。

2012年12月11日,海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周某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土地合作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公司退回合作款100万元给原告周某;被告公司支付转让土地所得收益款1827.2万元给原告周某;刘某对被告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刘某认为,原告周某只出资了100万元,法院的判决却让其获利1800多万,刘某因此一直不服,其向上级法院上诉、申诉外,还多次企图以信访的形式影响法院处理结果。此后该案经过北海中院二审,广西高院审判监督及提审,二审及再审均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因该土地涉及外省法院对该土地其中一部分份额的在先查封,经过海城区法院与该法院对接,其同意海城区法院对该土地整体处置,由海城区法院将其对应的查封土地按所占比例将拍卖款支付给该法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多次以评估价格过低、实体判决错误、向海城区法院提交对该外地法院的查封异议、自我检举等诸多无理方式,阻挠执行进程。同时,一拍过程中,一些潜在的竞买人被所谓的“九八佬”(中介)及相关方的传言及不切实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谓承诺所困惑,导致其不敢举牌。在第二次拍卖开始前,执行法院通过积极解答电话咨询、详细阐释网络司法拍卖与传统拍卖的不同,打消了潜在竞买人的顾虑;部分潜在买受人在前往法院与执行法官充分交流后感慨,原来网络司法拍卖这么公开透明,以后根本不用理会相关黑中介的吹嘘。此外,在开拍前,法院还以短信的形式,告诫网拍拍卖辅助机构、申请人及被执行人,所有程序必须按法律推进,不得散播与网络拍卖事实不符的任何言论。

8月24日,案涉土地6208.4平方米,以2085万元起拍,经过163次竞买,最终以4741万元成交,成交溢价130%。

法官提醒,随着法治的健全,任何企图借公司之壳逃避个人义务、妄图通过换股东的形式“新官不认旧账”,再进而逃避公司的合同义务的行为,都将是机关算尽的结局;该案的判决结果,对社会上的投机取巧行为敲响一记警钟,毕竟,做生意还是要“守法为宗,诚信为本。”

法官同时提醒,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法院对执行标的物的处置,除季节性较强的物品外,其他物品原则上要求100%通过网拍。网拍一律适用淘宝、京东等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规则,只要你会用淘宝或者微信,就可以充分参与竞买,无需再与任何其他中介对接。网络拍卖,尤其是马云爸爸,已斩断了传统拍卖暗箱操作的黑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