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准确聚焦争议焦点是公正审判的前提
作者:姜杰/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
准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才能准确引导当事人举证,缕清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判。争议来源于诉讼双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和答辩理由的对抗性,争议焦点争议最终指向的决定性、关键性事实。一个案件争议可能很多,但争议焦点一定比争议少。
下面结合笔者(姜杰律师)代理的真实案例离婚后财产纠纷,来具体说明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在审判中的重要性。如果不能准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就不能公正审判。就如同斜视的人不能准确聚焦,看不清物体一样。
WXL(女方)与CDZ(男方)原系夫妻关系,二人2004年离婚,离婚时二人名下各有一处承租的公房,保持各自承租状态。
2009年房改,CDZ购买了其名下承租的在望京地区的公房。2017年将涉案房屋出售,已经通过链家地产与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前妻WXL得知后、给链家地产打匿名电话、上门阻挠房屋成交。在其子(WXL的法定监护人)连哄带骗情况下,CDZ与WXL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要CDZ承认该房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出售后分给WXL一半房款。
CDZ卖房后,WXL持《协议书》到法院起诉,要求CDZ按照《协议书》支付225万元房款及违约金45万元。
CDZ不同意支付,理由是协议书并非真是意思表示,是在已经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遭到WXL房屋中介去链家地产阻挠,面临无法卖房要赔偿违约金,在其子CHK连哄带骗情况下签订的,一审认定涉案房屋是共有财产错误,协议书说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与事实不符,涉案房屋是离婚后2009年CDZ个人的购买的房产。该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不是合同纠纷。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合同纠纷为案由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WXL225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支持违约金。判决书详见:离婚后分割共同财产不是合同纠纷 而是离婚后财产纠纷。
一审判决后,CDZ以“原审以合同纠纷为案由审理定性错误,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审认定“402两室一厅的房屋系曹得志、吴雪丽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同居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认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事实错误,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并非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等理由提出上诉。上诉状详见:隐藏在案由下的暗流。
通过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可以确定上述案件争议包括:协议书是否是CDZ真实意思表示、涉案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是否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案件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还是合同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有:一、本案《协议书》体现的法律关系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还是合同纠纷?二、《协议书》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争议焦点一与争议焦点二、争议焦点三,根据争议焦点一的确定(案由不同)是递进或递减的关系。争议焦点二与争议焦点三是递进关系。
即如果争议焦点一认定该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就不再涉及第二个争议焦点(递减),而涉及第三个争议焦点(递进)“涉案房产是否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因为,本案作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只要查明、认定《协议书》所说的涉案房产是否属于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就可以依据婚姻法作出判决。
如果争议焦点一认定为合同纠纷,则需要考察争议焦点二《协议书》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递进),仍需考察争议焦点三“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因为,这涉及到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可见,上述争议焦点一关键性的焦点,或者说是基础性的焦点,是首先要查明、认定的。它解决的是《协议书》是什么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案由,适用不同的法律。决定本案是适用婚姻法还是适用合同法。焦点二解决的是协议书是否有效的问题。焦点三参见:“成年人签字就得认”不是法治思维
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归纳的案件的焦点是:一、WXL与CDZ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二、WXL是否有权依据《协议书》分得购房款。(详见下图北京市三中院判决书第五页)
你们是否注意到,三中院法官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回避了关键性的决定案件走向的争议焦点“本案案由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还是合同纠纷?” 这等于直接回避了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
而且三中院法官归纳的这两个案件争议焦点实际是一个焦点。二审法官回避案由争议焦点,实际直接以合同纠纷为前提审理,如果认定《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WXL当然有权分得售房款,反之,WXL当然无权分得售房款。第二个争议焦点“WXL是否有权依据《协议书》分得购房款”没有实际意义,它只是案件争议,但不是案件争议焦点。
如果被上诉人针对某一上诉理由没有答辩,即没有明确认可,也没有反驳,那么法庭有义务询问被上诉人意见。如法庭没有询问,而从整个案件看被上诉人又不同意上诉人上诉请求,则该上诉理由不能排除在诉争焦点之外。
法官之所以不把案由争议作为本案争议焦点,无非是想避重就轻,对上诉人这一关键性上诉理由一笔带过。事实上,齐晓丹法官也是这样做的,在认定了”WXL有权依据《协议书》分得房屋出售款项“后,在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7310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页下面写道“此外,鉴于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不涉及身份关系的处理,而仅是对房屋出售款项的分配约定,因此,将本案的案由确定为合同纠纷适当。”法官的这一认定为合同纠纷的理由并不成立,在上图判决书第五页已有标注,姜杰律师将在下一篇文章《姜杰律师教你如何确定案由》详述。
综上,法官在确定案件争议焦点时,能否正确聚焦争议焦点,决定了案件审理是否公正。民事诉讼一方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另一方面更要遵循告了必需审理原则,任何回避诉讼请求、上诉请求及理由的审判,都难实现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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