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九八年之前,我国义务兵服役期限为三年,同时存在义务兵超期服役的现象,有的五六年,也有七八年的不正常现象。九八年底,兵役法作出调整,陆海空义务兵服役年限一律为两年。

笔者在部队基层时间比较长,结合“大“家“小”家和义务兵个人实际来看,服役期三年改为两年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好处:

一是对国防建设有利。服役期限缩短,标志着有更多的青年服役,部队人数不变,但流动大了,为国家储备了更多的预备役力量。不用担心部队训练因为服役时间短质量不高,也不用担心出现青黄不接的问题。义务兵在实行两年期限的同时,实行了士官制度改革,采取双向选择,满服役期的可以转为士官,由拿津贴改为拿工资的待遇,实际上是保留了技术人才和优质训练队伍。

二是对义务兵家庭有利。这些年服役的基本上都是独生子女,早点退伍,对农村家庭的来说,增加了劳力和帮手,对城市家庭来说,盼望孩子早点融入社会。

三是对于个人来说,两年服役期,既实现了报效国家的意愿,又达到了锻炼的目的,为今后的人生打下了较好的基础。两年说长不长,说短不短,没有失落,没有遗憾。

四是有利于部队的管理教育。当兵第一年是新兵,什么都不会,什么都从头学,这一年是紧张新鲜的一年。第二年渐渐适应了环境,适应了训练生活,感觉自己在成长,这一年是适应摸索的一年。这个时候安排退伍,没有功利心,要求不多。如果服役了三年,心理上变化较大,需求增多,对个人进步和前途考虑也多,部队实际情况与个人愿望必然产生矛盾,加上三年来的严格管理和约束,训练的苦和累,失落感比较大,多有怨言,也有一些兵在退伍前夕或者返家途中爆发,做出一些傻事。

还是希望两年义务兵制别改了,挺好的。(文中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