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麾勋章
根据1935年6月15日公布的《陆海空军勋赏条例》的规定,凡陆海空军军人,对于国家建有勋绩或“镇摄内乱立有功勋者”,均得颁给云麾勋章。此外,非陆海空军军人或外籍人员对于战事建有勋功者,也可颁给之。其等级在同等宝鼎勋章之下,忠勤勋章之上。
嗣于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六月十五日改订为陆海空军勋赏条例,此等级为无绶,有表。民国六十九年(1980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陆海空军勋赏条例施行细则,改为黄色大绶。云麾勋章的九等,简言之,上等官佐授予一至四等,中等官佐授予三至六等,初等官佐授予四至七等,准尉、准佐及士兵授予六至九等。
上等官佐由国民政府主席或最高军事长官亲授或派员代授,中等以下官佐及士兵由主管长官或原呈请颁勋机关授予。此章颁给陆海空军军人,凡对国家建有勋绩,或镇慑内乱,立有下列功绩之一者颁给之︰
一、治军有方成绩显著者。
二、发明新兵器用以杀敌而获成效者。
三、筹划作战允洽机宜因而致胜者。
四、剿办股匪收复匪区被占地方者。
五、镇守地方肃清潜伏盗匪而能使四境安宁者
六、临阵勇敢率先夺取军械及捕获叛党与匪首者。
七、冒险达到命令中之任务者。
八、破获国际阴谋扰乱机关证据确凿者。
九、办理困难或危急事件甚切机宜者。
十、服务成绩特别优良者。
将官颁给一至四等,校官颁给三至六等,尉官颁给四至七等,准尉及士官颁给六至九等。但授予外籍人员时,一等称特种大绶云麾勋章、二等称大绶云麾勋章、三等称黄色大绶云麾勋章、四等称特种领绶云麾勋章、五等称领绶云麾勋章、六等称特种襟绶附勋表云麾勋章、七等称襟绶附勋表云麾勋章、八等称特种襟绶云麾勋章、九等称襟绶云麾勋章。
2、青天白日勋章
青天白日勋章,为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时期的军职勋章,此勋章的颁授对象是保家卫国,抵御外侮的有功军职人员。 其等级仅次于国光勋章,截止2013年获颁人数计有210人。此章于1929年5月15日由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公布《陆海空军勋章条例》时颁行,国民党迁台后台湾当局继续沿用至今。
青天白日勋章授予对象中主要为参与过中东路事件,一·二八事变,长城抗战,四行仓库保卫战,台儿庄战役,广州战役,武汉会战,第三次长沙会战,衡阳会战,缅北滇西战役,国共内战,绥远战役,辽西会战,徐蚌会战等战役的军职人员(以上均为国民党称呼),后主要授予任职过参谋总长和国防部长的人员。
3、宝鼎勋章
宝鼎勋章(Baoding Medal)是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时期的勋章之一,分一至九等,其中心为宝鼎,四周为光芒,鼎为我国古代传国之宝,象征荣获此章者,卫国有功,国家珍视如鼎,荣誉之光四射。
此章于中华民国十八年五月十五日国民政府公布陆海空军勋章条例时颁行,嗣于民国二十四年六月十五日改订为陆海空军勋赏条例,此章照旧颁行,分一至九等,一、二、三等为大绶,四、五等为领绶,六、七等为襟绶附勋表,八、九等为襟绶。各等均有表。颁绶海陆空军军人,凡捍御外侮或镇慑内乱,著有战功之军人。
4、忠勇勋章
忠勇勋章中心为古战士出战图,四周为光芒,象征荣获此章者,为保卫国家,效忠元首,如古时战士,头可断,节不可屈,忠勇之光四射,为国人所敬慕。此章颁给海陆空军军人,凡捍御外侮、英勇作战,其有下列事迹者颁给之:
一、作战忠勇不顾身能适时达成任务者。
二、坚守阵地达成预定任务者。
三、负伤不退继续战斗者。
四、冒险挺进突破敌阵者。
五、临危镇静负伤从容指挥战斗,因而制胜或使我军得安全脱险者。
六、其他忠勇事迹足资矜式者。
此章着军礼服时,以襟绶佩于左襟;着军常服时,得佩带勋表。与他种勋章并佩时,其位置居于宝鼎勋章之左,六等以下云麾勋章之右。
5、国光勋章
国光勋章中华民国最高荣誉的军职勋章。中心为威武鹰扬图案。四周为光芒,象征荣获此章者,有使国家前程远大,国运昌隆,光芒四照之功。此章于民国二十六年(西元1937年)十一月八日修正《陆海空军勋赏条例》所制定,并规定于民国二十七年(西元1938年)二月二十日施行,为襟绶,有表,不分等级。民国六十九年(西元1980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陆海空军勋赏条例》施行细则,改为大绶。 此章颁给陆海空军军人,捍御外侮,保卫国家,着有下列特殊战功之一者颁给之︰
一、歼灭敌军全部或大部,并夺获敌军重要地点,及军旗火炮或重要军备等。
二、坚守要隘使敌不得逞,致我军克奏膺功者
三、歼殪或捕获敌军重要人员者。
四、断绝敌军交通,或夺获敌军粮饷军械,战局因以奏功者。
五、冒险伏置水雷,得以轰沉敌之军舰或加危害,使敌失战斗力者。
七、首先占领有守备之炮台港湾或城市者。
八、夺获或击沉敌方军舰及军用船只者。
九、冒险入敌之港湾破坏其船舰者。
十、于一次任务中空中击落敌机五架以上,地面击毁敌机八架以上者。
十二、空中轰炸命中敌之要塞、重要军港、航空母舰主力舰及其重要军事设备使之全毁或沉没,影响敌方战力或轰炸交通要点使敌军运输补给陷于瘫痪因而获得重大胜利,有充分证明者。
十三、冒险侦察精密准确,赖以洞悉敌情因获胜利,予敌重大损失或使我军避免重大损失者。
十四、捕获或击落敌之飞机五架以上或捕获敌军战车八辆以上者。
此章于着军礼服时,佩于左襟中部,大绶由右肩斜至左胁下;着军常服时,得佩带勋表。与陆海空军勋章并佩时,居于最高之位置,其它勋章则依照规定顺次佩列。 至今分别有5人获得此勋章,他们分别是蒋中正、傅作义、周至柔、俞大维及何应钦,均为统帅级将领。由于获得者罕见,对军人来说实在高不可攀,更有被认为是一种摆设的说法。
6、忠勤勋章
忠勤勋章中心为书和剑,代表允文允武,四周红色者为火,表示热情。象征荣获此章者,文武兼备,热情如火,为国家为民族勤劳不懈也。此章于民国三十三年(西元1944年)九月二十三日颁行,为襟绶,有表,不分等级。
此章颁给陆海空军军人,连续服役十年以上未兼外职,其服务成绩优异,在近十年内曾考优甲上一次、甲等八次、乙上一次以上,而行为足资楷模者,或曾获颁与现职相称之陆海空军、光华与干城奖章,而当年考绩最优者颁给之。并依需要以星加缀。此章于着军礼服时,以襟绶佩带于左襟,着军常服时,得佩带勋表。与他种勋章并佩时,其位置居于云麾勋章之左,大同勋章之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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