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上海在全国率先出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0年率先建立廉租房住房制度...长期以来,上海在社会救助领域,在全国创下了多个"第一",但却始终没有一部地方性的社会救助法规。为了更好的固化经验做法、将碎片化的救助政策加以规范整合,今天,《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用"立法"来规范"救助谁"、"怎么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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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首先解答了"救助谁"的问题,明确本市社会救助的6类对象,和国家层面的社会救助制度相比,救助对象的覆盖面更广。
市民政局局长朱勤皓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特困人员、自然灾害受灾人员和临时救助对象,与国务院《暂行办法》相比,增加了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
同时,《条例草案》还明确了6类救助对象的具体救助内容和方式。比如,对低保家庭,"按照其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因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须支出过大,导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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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条例草案》还明确了医疗、教育、住房和就业,这四项专项救助的对象和内容。
市民政局局长朱勤皓表示:医疗救助主要针对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救助方式包括资助参保、门急诊救助、住院救助、住院押金减免;教育救助主要针对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特困人员以及残疾儿童,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学费、保育教育费、课本和作业本费、伙食费、住宿费、课外教育活动费等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
《条例草案》还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办理程序,并规定,社会救助并非一次申请、终身享受,"相关街道、乡镇和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对已经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进行定期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施政 编辑:范燕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