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员工手册》等企业规章制度,劳动者应当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如劳动者存在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可按照制度规定,对员工处以警告、批评、辞退等处罚,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但凡是无绝对,我们通过下面案例进行讲解;

杨某2004年入职**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任研究员一职,月薪12800元。2018年5月23日公司以杨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为由将其书面辞退。杨某认为,公司构成违法辞退,遂于2018年6月6日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358400元。

公司方辩称

2018年4月,公司收到客户投诉,称收到的前后两份数据不一致,经调查发现,杨某在提交报告时未严格引用公司数据系统显示的数据,在明知数据与广告周期不相符的情况之下,擅自变更数据,给公司造成了极大负面影响,导致公司损失了40多万元。公司依据《员工手册》8.2惩罚与解除条款的规定,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合理,无需向杨某支付赔偿金。

公司方为证明其主张,先后提交2003年12月版《员工手册》及2013年7月版《员工手册》。对此,杨某发表辩论意见称;(1)公司提交的两份《员工手册》8.2条均没有关于惩罚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的辞退行为构成违法辞退。(2)公司方先后提交两份《员工手册》,表明公司方可以随意制定《员工手册》,并未按照法律要求,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仲裁裁决

**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构成违法辞退,应当向杨某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358400元。

麒麟普法

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应当具有法定或约定的依据,既无法定有无约定依据则构成违法辞退,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公司方制度《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并依法送达劳动者则对劳动者发生法律约束力,反之,则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公司方应当举证证明,公司《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是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经送达杨某,但公司未能就此举证。另外,公司依据《员工手册》8.2条款规定辞退杨某,但该条款并未规定惩罚辞退等内容,也就是说,公司辞退杨某并无约定依据。所以,公司方辞退杨某则构成违法辞退。

违法辞退赔偿金的额度取决于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及劳动报酬。杨某在**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14年,月薪12800元。所以,**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当向杨某支付赔偿金358400元(1280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