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失信被执行人

最为严厉的惩罚就是

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进行的刑事处罚

很多失信被执行人

面对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他就是不履行、不还钱

法院经过多次催促

他们仍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

法院真的就没辙了?

“拒执罪”发力,老赖哪里逃!

9月20日,龙泉驿区法院审理的首例“拒执罪”案件获当庭宣判,被执行人王某因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件回顾 | 擅自将售房款挪作他用

2012年,王某及其前妻邓某因公司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多处筹资借款。其中,向龚某借款15万余元,向何某借款11万元。之后,因各种原因王某、邓某未能向龚某、何某归还借款。2014年,龚某、何某向龙泉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邓某立即归还欠款。判决生效后,龚某、何某于2015年向龙泉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邓某陆续归还了龚某10万余元,但王某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经法院多方通知均未到法院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

2017年,龙泉驿区法院根据线索,强制执行王某解除购房合同退还款后,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截至王某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尚欠龚某18000余元、何某71000余元及相应利息。

2016年王某将获得的位于龙泉驿区同安街道某小区的安置房,以188800元的价格予以售卖,并将实际所得售房款183800元挪作他用,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

【判决】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构成“拒执罪”

什么是拒执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龙泉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同时,考虑到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在判决宣告前全部清偿了对龚某的债务、与何某达成了履行协议,且取得了龚某、何某的谅解,依法酌情予以从宽处理。

综上

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及相应司法解释

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那些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千万不要以为自己所涉的只是经济纠纷,没啥大不了的;稍不注意就有可能构成犯罪,对自己、对家人都有较大影响,到时候后悔就晚了。所有被执行人均应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自法官的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