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甘海滨律师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各种整形、微整形已经走入寻常人家,甚至很多高中生,进大学的整形为入学必备之一。以下是一个常见的医疗美容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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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7)浙01民终7997号

小丽是小洁经营的SPA工作室的客户。2011年9月,小丽经小洁劝说和推荐做“无痛效果好无风险”的下巴注射生长因子整形,并由小洁对小丽注射生长因子,收取了4500元费用。小丽注射后下巴一直生长,红肿胀痛。2014年,小洁为小丽联系在杭州做第一次下巴异物取出手术,医疗费4000元。2017年,小洁为小丽联系义乌整形医院做第二次下巴异物取出手术,医疗费24000元。两次治疗费用已由小洁支付。小丽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因两次治疗事宜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1000元;1个月的误工费5028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惩罚性赔偿65000元,共计860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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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小洁没有行医资格而为小丽注射生长因子,导致小丽注射后下巴一直生长,红肿胀痛,但考虑到小洁在事发后积极主动为小丽二次做下巴异物取出手术,并支付了相关费用,本院确定小洁向小丽支付惩罚性赔偿款3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小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小丽惩罚性赔偿款30000元。

甘海滨律师评析: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医疗美容纠纷是否应适用《消法》。医疗美容纠纷被界定为医疗纠纷的一种,一般都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或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案由立案。医疗美容虽具备医疗服务的基本特征,但也有自己的特点,故理论界及实务界对其应适用《消法》还是与一般医疗纠纷一样,适用侵权法和合同法,存在争议。
  主张医疗美容纠纷应适用《消法》的观点主要认为:一、医疗美容服务可以认定为生活消费行为。它不具有国家公益性;主要目的并非治疗疾病,而是满足就医者的心理需求;医疗美容机构具有营利性;就医者与一般消费者一样,在医疗机构及具体医疗行为的方式上都享有自主选择权,以上特征均符合《消法》关于生活消费行为的定义。二、医疗美容就医者与医疗机构相比,在专业知识、社会地位、经济能力等方面,仍处于弱势地位。适用《消法》能够更好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符合《消法》保护弱者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