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78年的改革开放以前,建制镇、城市街道均设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农村地区人民公社派驻一个“公安特派员”,具体负责辖区的治安和户籍管理。改革开发以后直至1985年,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公社全部改为乡或镇。

之后全境出现以撤区并乡为主的乡级区划调整后,实行镇(街道)设派出所,乡驻公安特派员制度,对于人口达到2万以上的建制乡设置派出所。 大约至1990年前后,大中型农场和林场、风景区、交通枢纽(如机场、大型火车站等大型客运中心)设有“派出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趋向活跃,在全境各地形成了一大批大型商品交易市场,为配合进行治安管理,绝大多数大型交易市场均设有派出所。 从机构性质来看,公安派出所被划分为事业单位一类,理论上一切费用全部纳入财政预算。

一个单位一般不少于3名警员,即所长 1人、户籍民警1人和内勤人员1名。在经济发达乡镇及城市地区,警员可以达到超过5人。 设施装备包括配备专门的办公场地、通讯设备和必要的警务用品,1990年代开始,基本配备了警车。 到2008年底,要达到城区派出所每所不少于20人、建制镇派出所每所不少于10人、建制乡派出所每所不少于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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